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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患肝炎者可报考公务员

时间:2023-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05年初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据参与新的试行标准起草的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所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魏来说,试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乙肝病毒携带状态这一人群的合法权利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魏来说,在工作环境中,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会把病毒传染给他人。

从2005年初正式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第七条规定,“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乙肝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曾经十分激烈的争论。

据医学专家介绍,所谓“乙肝病原携带状态”,就是肝功能正常,乙肝病原携带者与健康人在查血时的区别就是HBsAg(表原抗原)表现为阳性。

相关专家认为:兼顾了病毒携带人群的合法权利。

据参与新的试行标准起草的北京大学肝病研究所所长,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魏来说,试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兼顾了乙肝病毒携带状态这一人群的合法权利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

魏来说,在工作环境中,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会把病毒传染给他人。以前各地公务员体检标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都采取了拒绝的态度,这是由于医学知识普及不到位;许多人觉得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共事感到有顾虑,这也是由于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而造成的心理压力。但魏来也提出,对于餐饮业、托儿所机构等职业可以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

医学界专家呼吁,加强公众医学常识宣传,尊重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

主管部门:公务员录用标准的重大改进。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试行标准体现了科技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并针对一些地方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某些规定不科学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了许多重大改进。

另外,根据卫生部和人事部今年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两年以上,乙肝或丙肝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均为公务员的合格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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