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7.Ⅰ、Ⅱ类环境科室工作人员手细菌总数≤5cfu/cm2;Ⅲ类环境科室工作人员手细菌总数≤10cfu/cm2;Ⅳ类环境科室工作人员手细菌总数≤15cfu/cm2。9.Ⅰ类环境科室空气细菌总数≤10cfu/m3或0.2cfu/平板;Ⅱ类环境科室空气细菌总数≤200cfu/m3或4cfu/平板;Ⅲ类环境科室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或10cfu/平板。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菌、大肠埃希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1.医院感染发病率(现患率)≤10%。
2.医院感染现患率实查率≥96%。
3.医院感染漏报率≤20%。
4.抗菌药物使用率≤60%。
5.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0.5%。
6.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7.Ⅰ、Ⅱ类环境科室工作人员手细菌总数≤5cfu/cm2;Ⅲ类环境科室工作人员手细菌总数≤10cfu/cm2;Ⅳ类环境科室工作人员手细菌总数≤15cfu/cm2。
8.Ⅰ、Ⅱ类环境科室物体表面细菌总数≤5cfu/cm2;Ⅲ类环境科室物体表面细菌总数≤10cfu/cm2;Ⅳ类环境科室物体表面细菌总数≤15cfu/cm2。
9.Ⅰ类环境科室空气细菌总数≤10cfu/m3或0.2cfu/平板;Ⅱ类环境科室空气细菌总数≤200cfu/m3或4cfu/平板;Ⅲ类环境科室空气细菌总数≤500cfu/m3或10cfu/平板。
10.消毒后内镜,细菌总数≤20cfu/件,并未检出致病菌。
11.使用中消毒液的染菌量≤100cfu/ml,并未检出致病菌。
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菌、大肠埃希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不得检出沙门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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