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的分类是将纷杂的精神现象根据已拟订的标准分门别类的过程。分类的意义在于:彼此间相互交流、合理治疗与预防及预测疾病的转归。目前在国内使用的主要有以下3大分类系统。
(一)《国际疾病分类》系统
1948年,《国际疾病分类》第6版(简称ICD-6)首次包括了精神疾病的分类,但由于过分简单,很少有人采用。20世纪5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ICD-7仅作细小修改。1965年世界卫生组织举行第8次修订会议,ICD-8的第5章为精神疾病的分类,并首次出现编有诊断类别的术语汇编,对诊断用词注释后更有利于统一理解。1977年再次修订出版ICD-9。1988年ICD-10出版,之后一直进行着不断的修订,已成为对国际精神障碍分类影响较大的分类系统,它代表了当前分类学的发展方向,欧洲国家和日本大都采用,对我国的影响也很大。
ICD-10主要分类类别如下:
F00~F09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F10~F19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及行为障碍;
F20~F29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F30~F39心境(情感性)障碍;
F40~F49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F50~F59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F60~F69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F70~F79精神发育迟滞;
F80~F89心理发育障碍;
F90~F98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及精神障碍;
F99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二)《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分类系统
《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SM)是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另一分类系统。1952年美国精神病学会公布DSM-I以与ICD-6相适应。1968年DSM-Ⅱ出版,与ICD-8相平行,内容基本上相似。1982年DSM-Ⅲ正式出版,由于向描述性诊断转移,对每种障碍都有一套诊断标准,且采用了多种诊断,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经过修订和试用,于1994年出版了DSM-Ⅳ,使精神障碍的分类更趋完善。
DSM-Ⅳ系统将精神障碍分为17大类:
1.通常在儿童和少年期首次诊断的精神障碍;
2.谵妄、痴呆、遗忘及其他认知障碍;
3.由躯体情况引起、为在他处提及的精神障碍;
4.与成瘾物质使用有关的障碍;
5.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6.心境障碍;
7.焦虑障碍;
8.躯体形式障碍;
9.做作性障碍;
10.分离性障碍;
11.性及性身份障碍;
12.进食障碍;
13.睡眠障碍;
14.未在他处分类的冲动控制障碍;
15.适应障碍;
16.人格障碍;
17.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
(三)中国精神疾病分类系统
1988年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扩大会议认为1981~1985年先后公布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神经症的诊断标准可作为中国精神疾病分类(CCMD)的第1版,简称CCMD-1,本次会议通过的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为CCMD-2。CCMD-2与ICD-10有相似之处,都将精神疾病分为10大类。CCMD-2的出现反映了国内当时的精神医学水平。后来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发现CCMD-2仍有许多不足之处,1995年国内又出版了CCMD-2的修订版即CCMD-2-R。同样CCMD-2-R仍不够完善,CCMD-3工作组在1996~2000年期间,对17种成人精神障碍及部分儿童有关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开展现场测试与前瞻性随访观察,完成了CCMD-3编制。
CCMD-3主要分类类别: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3.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4.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
5.癔症、严重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神经症;
6.心理因素相关的生理障碍;
7.人格障碍、习惯和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8.精神发育迟滞与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9.童年和少年期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绪障碍;
10.其他精神障碍及心理卫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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