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变型异常(A类),又称为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主要是由于药物的药理作用过强所致,是药物常规药理作用的延伸和发展;它的发生与药物在体内浓度高低(或剂量大小)及用药剂量有密切关系,因此本类反应是可以预测的,其发生率虽然高,死亡率却较低。毒副反应是本类反应的主要内容。本类反应可进一步分为:
1.过度作用 药物作用于人体产生效应。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效应是治疗作用,即适度地调节机体功能,使趋向正常。但有时候也会出现过强的效应,而致不良反应,如镇静药引起嗜睡等。
2.不良反应 当一种药物具有多种作用时,除治疗作用之外的其他作用都可认为是不良反应。如阿托品用于解除消化道痉挛等,常可引起口干、心悸、尿闭、视力模糊等不良反应。不良反应是一过性的,药物的治疗作用消失,反应也消退。
3.毒性反应 毒性和不良反应较难区别,习惯则按反应程度的轻重不同而定。一般情况下,毒性是指可造成某种功能或器质性损害的反应,如氯霉素或抗肿瘤药所致的骨髓抑制、氨基糖苷类所致的耳毒性反应等。这些反应,有的停药后可逐渐恢复,但也有的会造成一些不可逆的损害,终身不愈。
4.首剂效应 某些药物在开始应用时,由于机体对药物的作用尚未适应,而引起较强烈的反应。若一开始即按常规剂量常导致过度作用。例如哌唑嗪按常用治疗量开始给药常致血压骤降。对于这类药物,应用宜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加量至常用量,以使机体适应。
5.继发反应 继发反应不是药物本身的效应,而是药物作用所诱发的反应。如广谱抗生素可引起菌群失调而致某些维生素缺乏和二重感染。
6.停药综合征,或称撤药反应 由于药物较长期应用,致使机体对药物的作用已经适应。而一旦停用该药,就会使机体处于不适应状态,主要的表现是症状反跳。一些抗心律失常药、β阻滞药等的骤然停用,常导致症状的严重恶化。
7.继发反应和撤药反应 不是药物本身直接引起的作用,但属于已知的、可预报的。因此,它们可算作与A类有关的不良反应。
8.药物依赖性 一些作用于中枢系统的药物连续应用可致依赖性,其表现用药后的欣快感和停药后的戒断反应(即撤药反应)。药物依赖性可分为生理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两类:生理依赖性指用药者一旦停用会产生严重的戒断反应。精神依赖性患者断药时一般不引起严重的戒断反应。
9.三致作用 致癌、致畸、致突变。有的药物可使细胞染色体发生损害,引起细胞、组织的不正常生长(包括癌变)。也有的药物造成胚胎损害,引起出生缺陷致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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