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医疗保密的概念
医疗保密(medical confidentiality)通常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中不向他人泄露能造成医疗不良后果的有关病人疾病信息的信托行为。在这一定义中,“不向他人泄露”常常视有关信息的性质和重要性、病人委托的范围及合理性、医疗的需要等而定。一般把信息局限于知密医生本人,或局限于与病人疾病诊治护理相关的治疗小组和医务人员,而不向其他医务人员,不向病人家属、同事朋友等外界任何人泄露。“医疗不良后果”既指直接影响病人疾病诊治,加重病情的情况;也包括损害医疗职业信誉、损害病人心理、人格、尊严和声誉,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甚至造成医疗矛盾和纠纷的情况。“有关病人疾病信息”包括两方面:一是病人根据医生诊断的需要而提供的有关个人生活、行为、生理和心理等方面的隐私;二是诊断中已了解的有关病人疾病性质、诊断、预后、治疗等方面的信息。“信托行为”是医患双方出于各自对对方的信任和尊重而对医疗信息保密要求的承诺。通常情况下由病人委托,要求医生予以保密,医生对此作保密保证。但在很多情况下,病人虽未做过委托,对有些信息和内容的有范围、有时间的保密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已成为医疗职业普遍的、自觉的要求。病人也会认为,对这些内容和信息,病人不要委托或说明,医务人员也会给予酌情保密的。医务人员对病人有关信息在无委托情况下,也会自觉作出保密与否的判断,对需要保密的,医务人员会很好予以保密。这是一种事实上的信托关系。
医疗保密概念的扩大,还包括对医务人员之间有关情况的保密。
8.1.2 医疗保密的伦理意义
医疗保密是医学伦理学中最古老、最坚定不移的准则之一。这可以从医学保密历史和现实的一贯性中得到证明。
早在2000多年前,希波克拉底在其所著的医德文献《誓言》中就规定了:“凡我所见所闻,无论有无业务关系,我认为应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的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要求:“凡是信托于我的秘密,我均予尊重。”并在同年制定的《国际医学伦理准则》中规定:“由于病人的信任,一个医生必须绝对保守所知的病人的隐私。”这两个文件至今仍作为全世界医务工作者的职业伦理准则。1984年制定的《美国内科医师学会伦理手册》中强调:“医生必须对他知道的有关病人的一切保守秘密,没有病人的允诺不得泄露,除非法律需要,或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超出了他对病人承担的义务。”我国卫生部1985年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了:“为病人保守医密,不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
临床医疗和医患关系的构架是由信任和尊重支撑的。毫无疑问,医疗保密这一行为的合伦理性可以从医患所需的相互尊重和信任中得到支持。医疗保密活动一经开始,医生与病人之间就形成了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关系并确立了在此基础上的承诺。病人出于对自身健康的关心,也出于对医生的信任,往往愿把自己的身心完全暴露给医生;同样,医务人员出于对病人健康的关心和责任,也出于信任和尊重而会自觉保守病人有关的秘密。
以相互尊重和信任为基础的医疗保密维护了病人和医生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增进了医患关系的协调和发展。
首先,医疗保密体现了对病人权利,对病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要求医生对其提供的信息保密是病人基本医疗权利,病人的这一权利应该得到保证。同时,病人所提供的信息,往往是病人的生活隐私,或是病人内心心理活动,或是有关病人疾病的难言之隐等,这类信息的处理都涉及病人的心理、人格和尊严,保密理应成为医务人员的自觉责任。
其次,医疗保密是良好医患关系维系的重要保证,是取得病人信任和主动合作的重要条件。信任是医患关系的基石,保密是这种信任的具体体现。在临床医疗中,违反信任原则,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泄露病人隐私信息都会对病人造成伤害,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有的病人因经治医生没有履行对其保守秘密的承诺,而要求更换医生或拒绝治疗,这种不信任给正常的医疗带来了麻烦。
最后,医疗保密也是一项必要的保护性防治措施,对一些特定的病人(如性格抑郁内向、心理承受能力差、性格变态及一些特别病种)尤为重要,可以防止意外和不良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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