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人体实验地位
人体实验(human subjects experimentation)是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用科学的实验手段,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研究和考察的医学行为和过程。在这里,人体的概念是一个由尸体、活体、个体和群体所构成的特殊系统;实验的概念则包括解剖、观察、测量、试验等几个研究层次在方法上的连续和统一。
人体实验在现代医学和医学研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基础的医学研究,还是临床的诊断、治疗和预防都离不开人体实验。医学的任何新理论、新方法无论是经过何种人体外试验、多少次成功的动物实验所建立的,在常规临床应用之前,都必须回到临床性人体实验之中。只有经过人体实验证明确实有益于某种疾病的诊断、治疗的方法才能推广应用。即便是已常规应用于临床的理论和方法,还必须不断地通过人体实验手段,加以修正和完善。因此,人体实验不仅是医学的起点,也是医学研究的最后阶段。从医学发展的历史看,没有人体实验便没有医学,更没有现代医学的发展。中国古时的“神农尝百草”可以说是最早的人体实验。近代西方医学的发展无一不是建立在人体实验成果基础上的,如哈维(Harvey)血循环的发现、詹纳(Jenner)牛痘接种的发明等。现代生物医学的发展更是如此。
10.2.2 人体实验的道德争议
人体实验历来是医学道德关注的焦点。人体实验道德争论的焦点是围绕人体实验的对象而展开的,包括:能不能在人身上做实验?在什么范围和条件下才能对人做实验?谁来冒人体实验之危险?关于这类实验,被实验者应当被告知和自由同意的程度如何,等等。
现代医学大量地使用了人体实验,并对医学发展、对人类健康做出了许多贡献。人体实验的应用已越来越朝健康正确的目标、合道德的方面发展。由于依靠成千上万受试者而得出的结果,所以像脊髓灰质炎、麻疹、心脏病和肾脏衰竭等病症已不再使许多人丧失能力。这是连人体实验反对者也不得不承认的事实。但是,人体实验客观上存在着不明确性、危险性。同时,随着医学的进步的同时,不道德的和滥用人体实验的现象的确也发生了,这引起了人们对此现象越来越多的关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医生用政治犯和战俘进行医学实验研究,如试验人在冰水中能存活多长时间;故意切断人的肢体用来试验一种新药,看能否止血。日本臭名昭著的731部队、荣字1644部队医生为研制细菌武器,用活人做鼠疫、霍乱、伤寒、痢痢实验,残忍至极!此后,滥用人体实验的现象仍有存在。1963年在纽约布鲁克林的犹太人慢性病医院,研究人员把肝癌细胞注入22个晚期病人的身体,事先没有通知病人,说是为了防止可能来自病人体内的“奇怪的自卫反应”;1967年在纽约柳溪医院,作为一个研究项目中的一部分,在500个智力低下的病儿身上注射了活着的肝炎病毒。公众包括医生对这种以人为试验对象的不道德的实验感到惊恐和担心。1997年4月美国披露了一项美国在非洲进行的不道德医学试验:美国在非洲部分国家进行9项有关艾滋病药物AZT疗效试验,有1.2万妇女参加了试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于美国专家没有向所有参加试验的非洲孕妇提供具有抑制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AZT,或减少用量,或仅服安慰剂,致使大约1000名新生儿感染上了艾滋病。人们把这次试验称作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最不道德的试验。
人体实验的道德争议主要不在于能不能在人体身上进行实验,而在于如何进行这类在人体身上进行的人体实验,杜绝滥用。
10.2.3 人体实验的道德评价
什么样的人体实验才是道德的?如何进行人体实验?这涉及人体实验的道德评价问题。人体实验的道德评价可以从实验的对象、实验者的动机、实验的方法和实验结果这四个方面进行。
(1)实验对象评价
人体实验对象是多层次的。从纵向看包括了胚胎、胎儿、新生儿、儿童、青年、老年、临终者以及尸体;从横向看包括各类不同疾病的病人、正常人,还包括各类特殊人员,如收容人员、囚犯等。不同的人体实验对象所体现的人体实验的道德价值可以是不一样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人体实验必须保护、尊重和促进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任何人体实验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虽然,风险和损害不应成为反对人体实验的合理理由,但人体实验必须对受试者负责,对受试者的利益和尊严负责则是必须强调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强调取得受试者自由和知情的同意,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和欺骗。
人体实验需要有大量的各类不同的受试者参加,这在道德上是应该肯定的。毕竟,医学和健康是全体人包括健康人、病人受试者的共同事业。人们已经从前人的实验结果中得到了医学的好处,人们也有义务促进这一共同事业的发展,支持人体实验。正如恩格尔哈特(H.Englhandt)指出的:“如果当前的病人都不愿意让医学生、年轻的医生和护士来探索他们的身心的话,那么,医学技艺将无法从一代传到下一代。当病人及其他人自由地参与研究时,他们就参与了人们的这项共同的事业,致力于避免那些坏处大于好处的治疗,获得那些治愈更好并且代价更小的治疗。”从此意义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受试者在充分了解某一人体实验意义、好处、危险性的前提下,自愿参加人体实验的行为选择是道德的,要给予支持。
(2)实验动机和目的评价
为什么要开展人体实验的问题就是人体实验的动机和目的问题。毫无疑问,人体实验是为了病人受试者的医疗和健康,为了促进医学的发展和人类健康的利益,这符合道德的动机和目的。在现代生物医学中,人体实验使医生成为科学家,医患关系也成为实验者和受试者的关系。在客观上,人体实验中对受试者的要求或受试者的地位是服从于实验者意志和操作的。这种情况下,实验者的动机在道德就显得至关重要。
必须强调使人体实验既符合科学利益,又符合现实医疗目的。人体实验在临床上首先就要考虑病人受试者的利益,使实验具有治疗意义;其次是关注医学知识的进展和积累。这体现了病人健康利益与医学发展利益的一致,医生的实验目的与病人受试者期待的一致。如果实验者是为了追求个人名利目的,或实验虽对医学知识积累和发展有利,却对病人受试者造成伤害,在道德上就值得怀疑。早在19世纪中叶,实验医学创始人克劳德·贝尔纳就明确指出:医生们每天都在他们的病人身上做实验,所以在活人身上做实验是可以的,我们有义务、也有权利在人身上进行实验,但是,限于什么界限呢?只要这个实验能够救他的命、治他的病,或者给他本人带来切身益处。
总之,人体实验的动机应该体现伦理学以人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医学伦理学的生命价值原则和无伤原则。
(3)实验方法和结果的评价
以人作为实验对象的人体实验的基本道德要求就是不造成对受试者的伤害。从人体实验方法看,实验可以是有伤的,也可以是无伤的,而无伤往往是相对的。现代临床医学人体实验方法,对病人受试者无伤的实验几乎没有,各类实验方法都很难事先准确预测结果。实验方法常常是有伤的。不同的实验方法对病人受试者的价值也不一样,其中包括利大于害、利害不明、有害无利等情况。作为医生和实验者应在尊重人的价值原则和人的目的原则基础上选择最佳的实验方法,尽力减少对受试者的伤害。即要求所采用的实验方法应该是利大于害,或局部损害可以治疗恢复,或人的身心健康基本不受影响。利害不明的实验方法应慎重选用,严格把关;对有害无利、害大于利的实验方法则应禁止应用。
人体实验道德评价是一综合的过程,其中实验对象、实验动机、实验方法以及实验的结果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在道德评价中,人们对结果或效果的关注往往是最后和最重要的,人体实验的道德评价也是如此。但这并不是否定实验对象、动机和方法的作用,而是对前几者的综合评价和继续评价。因此,对人体实验结果的评价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人体实验道德评价的一种完成形式。
10.2.4 临床治疗性实验
临床治疗性实验(therapeutic experiment)是每个临床医生所要接触的人体实验的普遍形式。临床上,治疗性实验常常用于这两种情况:一是当病因不明、检验手段用尽时,医生往往被允许用药物、手术等逐次对症治疗,从而观察疗效,以判明病因;二是常规的治疗手段都无效时而采用的非常规试验性治疗。这种实验往往很难判定结果,存在一定的风险。
其实,治疗医学不可避免地总是实验性的,或是说,对某一病人的任何治疗,在一定的意义上都是实验性的。一是因为从医学上说,没有两个病人是完全相同的;二是因为在临床一般的治疗中病人的病情并不是经过医疗后都一律好转,有的反而有害。另外,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得的病是迄今尚无法治愈的疾病,或者是用标准治疗方法无效的疾病。作为治疗的责任,临床医生根据他的知识、经验和判断采用可能对病人有利的治疗性实验方法以促进病人的健康和病人的最大利益是符合医学伦理学原则的。治疗性实验首先关心的是可能受益的具体病人。
治疗性实验的道德意义可在下面几方面得到体现:①治疗性实验可能会直接有益于受试的病人;②实验可能会有益于所有同受试者患相同疾病的病人;③实验能帮助确立某些治疗在总体上是有益还是有害,可以纠正原有标准的、常规治疗中的缺陷或错误并发现新功能;④致力于发展完善新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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