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自然的人或是理性的人,都不能对人是什么、人的生命是什么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却分别从人的生物属性和人的社会属性对人的生命进行了颇有意义的探讨和深刻的揭示,为现代人科学地定义人的生命是什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3.2.1 人的本质与生命特征
人的生命与动物的生命根本的区别在于他们以不同的生活方式与他们所生存的客观世界发生关系。动物是以被动服从的方式去顺应周围世界,人则是以主动认识、发明创造的方式去适应世界。人越来越生活在一个人化了的自然界中。人与动物虽然同时生活在同一个自然界中,但他们对待自然界的行为方式却截然不同。动物的行为活动完全是一种受生命本能的原始欲望所支配的本能活动,而人的行为活动则是受意识支配的有目的、有计划、有措施、有步骤的理性活动。人的理性活动决定了其本质表现为一种无限的创造性。这种创造性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1)人是社会的存在
一旦人脱离了社会,脱离了他生长的群体而生活在异种群体中,他得不到社会的教育、影响,他的文化才智必然泯灭,他的心理功能就得不到人化的发展,他的人格生命就无法形成,人的生命本质特征就无法显示。狼孩虽然是人的后代,具有人类的遗传基因物质。但是,由于他离开了社会,因而他的生命只停留在生物学生命水平上。从这个角度上说,人的生命本质特征是社会的存在。
(2)人是文化的存在
人的生物学生命是生物进化的产物,而人的人格生命则是文化进化的结果,人是文化的存在。从人类中的“类”来说,文化促使人从丛林、洞穴中走出,促使人类脱离动物,促使人直立行走进入人的社会。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文化进化史。从人类中的个体来说,从出生后的各个发展阶段来看无不受到文化的熏陶。离开了文化的熏陶,个体就不成其为个体。离开了文化个体就不能直立,就无法获得做人的知识和技能,就无法掌握做人的本领,人的生命的创造能力的展示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文化的存在。
(3)人是历史的存在
人不是一种保持同样的、永远不变的内在存在,而是历史地显示在外在领域中。人是什么的问题,不能通过沉思自身发现,则只能通过历史才能说明。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常常把人划分为古代人、近代人、现代人和当代人。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对人的思考及其回答带有鲜明的历史特色。几千年来,蜜蜂筑造的蜂窝永远是同样的形状,而人却发生了巨大的进步。人是历史的存在,离开了历史去抽象的概括人是什么、人的生命是什么就会陷人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作为个体生命的本质特征的自我意识正是建立在人的社会、文化与历史存在的基础之上的。人的本质特征是意识或自我意识,人是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实体。正是由于人有了自我意识才使他与其他灵长类动物区别开来,与具有人的生物学生命的人的受精卵、桑椹胚、胚胎、胎儿和植物人区别开来。这种自我意识是个体生命发展的过程中从生物学生命发展到人的人格生命的重要标志。
现代科学研究揭示,人的自我意识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①自我意识产生的生物学基础,即人的大脑结构和功能的健全;
②自我意识产生的源泉,即社会关系。
人脑是前提,社会关系是源泉,二者缺一不可。人脑功能的停止意味着人的自我意识的消失,“植物人”就是最好的说明。但是,即便有了意识和自我意识产生的前提,仍然不够,还必须有社会关系这一不可缺少的条件,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和关系中才能产生意识和自我意识。“狼孩”和美国学者丹尼士惨无人道的实验足以证明。狼孩虽然具有人的大脑和人的全部遗传基因,但是没有人的意识,仅仅只有人的生物学生命而已。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失去了与人群、社会交往的环境和机会。为了证实这一点,美国心理学家丹尼士从孤儿院里选了40名年幼的婴儿做实验,将这40名婴儿分别放入被严格控制隔离的笼子内,完全失去与人和社会交往的条件。经过几年的喂养,这40名婴儿全部变痴。尽管后来被害的40名儿童受到了社会多方面的资助,花大力气挽救,仍不见效果。暂且不谈其实验的伦理性,仅从实验的结果来看也支持了社会关系是人的意识产生的源泉这一结论。一句话,失去了社会关系,人的意识就无法产生,人的生物学生命就不可能迈进人的人格生命的大门。社会关系是促使人的生物学生命向人的人格生命转化的终极源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作出了“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英明论断。自我意识和社会关系是判断人的人格生命的出现和消失的基本标准,也是人的人格生命的两大组成要素。
对人的生物学生命和人格生命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之后,我们就可以这样去理解人的生命:人的生命是人的生物学生命发展到出现了人的人格生命时期,实现了人的生物学生命和人的人格生命这两者的高度统一的有机实体。同时,我们也就可以这样去表述人的概念:人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一定社会角色的有意识或自我意识的实体。这一表述和定义,尽管在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人的自我意识何时产生的精确判断等问题,但它比只从人的生物学生命或仅从人的人格生命去定义人的生命更为科学和完善。
13.2.2 生命开始的时间
生命本体论的一个实际的问题是:人的生命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关于这一问题,历史上始终存在着争议,也成了当今医学伦理学生命问题讨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计划生育和提高人口质量已成为世界性的重要任务、生殖与生育控制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人的生命从何时算起,个体人权从何时算起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成为具有法律意义和道德意义的问题。
关于生命开始的时间这个问题,有种种的观点和学说,主要包括:
(1)个体—生物学标准
只承认生物学存在,否认社会存在。该标准在具体时间的划分上又可分为早期说、中期说和全期说,确定以怀孕的不同时期和胚胎发育的不同阶段作为生命的开始。
(2)承认—授权标准
认为生命的开始必须以胚胎发育到可以离开母体而存活为前提。同时必须得到承认,首先是父母的承认,更重要的是社会的承认,由社会授予婴儿以权力。
(3)复合标准
着重解决片面强调生物学存在或片面强调社会学存在的生命开始标准。卡拉汉(Calahan)认为,人的生命开始要根据生物学的、生理学的和文化因素。把生物学生命与社会生命统一起来的生命开始标准有多方面的优点:为控制人口奠定基础;避免了亲属标准中杀婴的危险性;方便妇女人工流产的要求;避免生物学研究的片面性。
在法律上认可的作为“人的生命”的开始时限,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例如,美国1973年作出妊娠在三个月前终止为合法的决定。然而,1981年,反对人工终止妊娠的一些团体,试图以“生命法案”的形式规定“人的生命从受精的瞬间开始,从这时起的胚胎就具有人权”,要求美国联邦会议审议通过。对此,包括六名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在内的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大学的1300名学者,以及美国医学联合会等都致力于反对“生命法案”。由此可见,关于生命开始问题,至今没有找到一个公认的解决途径,更受宗教、道德观念的影响,而使问题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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