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热门考点
1.1967年,英国桑德斯博士创立了现代临终关怀事业。
2.1968年召开的世界第22届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概念。
3.主动安乐死是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病人痛苦的死亡过程,让其安宁、舒适地死去。这种安乐死争议较大,是立法时主要解决的问题。
4.荷兰:2001年4月10日,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一、临终关怀伦理
(一)临终关怀的含义和特点
1967年,英国桑德斯博士创立了现代临终关怀事业。
现代临终关怀的定义:现代意义上的临终关怀是一种“特殊服务”,即对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一种全面照顾,包括医疗、护理、心理、伦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目的在于使临终病人的生存质量得到提高,能够在舒适和安宁中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并使家属得到慰藉和居丧照护。
(二)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和要求
1.认识和理解临终病人。
2.尊重临终病人的权利。
3.满足临终病人的意愿。
4.重视临终病人的生命品质。
5.维护临终病人的生命尊严。
6.同情和关心临终病人的家属。
二、安乐死伦理
(一)安乐死含义
安乐死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病人,于治愈无望、生命垂危而又极度痛苦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是在此前提下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1.支持者
(1)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和对死亡的决定选择权。
(2)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除他们心理和经济上的负担。
(3)对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公益原则。
2.反对者
(1)医道与人道冲突:救死扶伤、治病救人被认为是天经地义之事,是医德、医道的根本体现。如允许安乐死,一者会造成伦理原则的冲突和观念上的混乱;二来会使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发生角色混淆,心理上也不堪承受;还容易使患者产生医务人员草率医治、不负责任的担忧,削弱医患之间信任合作的基础。
(2)新旧观念的冲突:在西方人的生存权只有上帝才能拿走,在我国也是受中国传统生死观以及广泛的社会心理影响,如孝亲、亲情、重生、讳死等观念。
(3)尚未立法,没有法律依据,可能触犯法律。
(4)无法保证家属的要求真正代表病人的意愿,可能造成谋杀。
(5)不利于科学研究的进步。
(三)安乐死的实施现状
1.荷兰 2001年4月10日,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2.比利时 2002年4月,比利时成为世界上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三、死亡伦理
(一)死亡的概念
1.死亡的概念 死亡是人体的器官、组织、细胞等整体衰亡,是人的生命的终结。
2.死亡标准的历史演变
(1)死亡及其标准:死亡是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不可逆终止。
迄今为止,判定一个人是否死亡已有两个标准:一是以心肺功能不可逆停止为尺度的传统死亡标准;二是以脑功能不可逆丧失为尺度的现代死亡标准。
在有些国家中,这两种死亡标准是并行的。
(2)脑死亡哈佛标准:在1968年召开的世界第22届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即脑死亡新概念,将脑死亡作为确定人死亡的新标准。
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判断脑死亡的四条具体标准,简称哈佛标准。四条具体标准如下。
①对外部刺激和内部需要无接受性和反应性,即病人处于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完全丧失了对外界刺激和内部需要的所有感受能力,以及由此引起的反应性全部消失。
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
③诱导反射消失。
④脑电图示脑电波平直。对以上四条标准还要持续24h连续观察,反复测试其结果无变化,并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药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的病例,即可宣布病人死亡。
现在,不少国家(地区或组织)接受了脑死亡概念和标准,有的还对此进行了立法。目前,我国的脑死亡标准正在制定之中,尚未对脑死亡立法。
(二)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有利于科学地确定死亡,维护了人的生命;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