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热门考点
1.婚前保健的内容: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2.婚前医学检查疾病范围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
3.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的情形: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一、概述
(一)母婴保健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二、婚前保健
(一)婚前保健的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 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 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 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婚前医学检查意见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三、孕产期保健
1.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孕产期医学指导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3.终止妊娠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5.产妇、婴儿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技术鉴定
1.鉴定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2.鉴定人员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3.回避制度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五、行政管理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六、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如下。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诊断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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