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纠枉中的失序:文化生态的紊乱与人文品格的异变
英国文化人类学的奠基人爱德华·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1832—1917)在其名著《原始文化》(1871年)中是这样给文化下定义的:“文化……是包含全部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113]泰勒关于“文化”的这一定义大致包括以下三层意思:第一,文化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规以及所有作为社会成员所获得的种种能力和习惯;第二,文化是一个整体,而不是零碎的片段的杂凑和拼盘;第三,文化均是后天习得的,不是先天具有的,凡是先天的就不属于文化,而是本能或自然的遗传。泰勒的文化定义的特色在于他重视人的内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等在文化中的重要作用,突出了文化创造的主体性。泰勒的这一文化思想在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被后来所有的人类学家所认可,他的文化定义也成为经典型的定义。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说“文化是依赖象征体系和个人的记忆而维持着的社会共同经验”[114]即与此相通。当然,后来的人类学家对文化的定义也多有补充,譬如美国人类学家克罗伯(Alfred Louis Kroeber,1876—1960)、克拉孔(Clyde Kluck-hohn,1905—1960)指出:那些外在可见的行为模式、器物、社会制度等也应该属于文化研究的范围,文化的定义应该将其包括在内[11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起草“1988—1997世界文化发展十年”的基本文件时,采用了一个包容更宽的文化概念:“在不否认表现在艺术和智力活动中的创造性的重要性的同时,他们认为拓宽对文化的认识是重要的,要把行为模式,个人对他或她自身的看法,对社会的看法,对外部世界的看法都包括进来。从这一视角出发,一个社会的文化生活可以看成是它通过它的生活和存在方式,通过它的感觉和自我感觉,它的行为模式、价值观念和信仰的自我表现。”[116]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文化具有“显性”与“隐性”两部分。具体来说,就宏观层面而言,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整体生活方式及其价值系统;就中观层面而言,文化是指社会制度、政治方式、行为模式以及器物风格等;就微观层面而言,文化是指人类的精神生产及其成果的结晶,包括信仰、艺术、宗教、哲学、法律、道德、知识等等。前两部分是“显性”的,第三部分是“隐性”的,也更为核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