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部作用与吸收作用
药物在用药部位出现的作用称为局部作用,例如酒精、碘酊的皮肤消毒作用等。药物从给药部位进入血液循环并分布到机体相应的组织器官而产生的作用称为吸收作用,例如氢氯噻嗪利尿作用、地西泮镇静催眠作用等。
重点提示
抗酸药中和胃酸,硫酸镁导泻,虽为口服给药,但属于局部作用。普鲁卡因用于浸润麻醉、传导麻醉等,虽为注射给药,却发挥局部作用。
(二)选择作用
选择作用指药物对机体组织器官作用的选择性。选择性高的药物针对性强,疗效好;选择性低的药物作用广泛但不良反应较多。药物的选择作用是临床选择用药的依据,也是药物分类的依据。药物的选择性是相对的,随着剂量的增加,其作用范围逐渐扩大,选择性逐渐下降,如咖啡因小剂量选择性兴奋大脑皮质用于振奋精神,较大剂量兴奋延髓呼吸中枢用于抢救呼吸衰竭,剂量过大则会兴奋整个中枢,甚至引起惊厥。
(三)药物的防治效果
药物的防治效果指药物作用的结果有利于改变人体的生理、生化功能和病理过程,使机体保持正常或使患病机体恢复正常,也称为药物的疗效。药物的防治作用,包括预防作用和治疗作用。
1.预防作用 指提前用药防止疾病或症状发生的作用。《黄帝内经》提出的“不治已病,治未病”和汉代名著《淮南子》提出的“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均强调了预防作用的重要意义。特别对于目前尚无法彻底治愈的疾病,预防治疗尤为重要,如小儿接种卡介苗、健康人群注射乙肝疫苗和流感疫苗等。
2.治疗作用 指能够消除病因或缓解症状以达到治疗效果的作用。根据治疗效果,治疗作用可分为对因治疗和对症治疗两类。
(1)对因治疗:指针对病因进行的治疗,也称治本,其用药目的在于消除原发致病因子,彻底治愈疾病,如应用抗结核药杀灭体内结核杆菌治疗结核病等。
(2)对症治疗:指针对疾病症状进行的治疗,也称为治标,用药目的在于改善症状,减轻患者痛苦,如阿司匹林解热、可待因镇咳、氨茶碱平喘等。对症治疗虽不能根除病因,但对病因未明或暂时无法根治的疾病非常必要,如激素治疗“非典”、晚期癌症应用吗啡镇痛等。
对因治疗能消除病因,达到根治疾病的目的,对因治疗十分重要。但如发生某些严重危及患者生命的症状如高热惊厥、休克等,对症治疗更为迫切,可防止病情恶化,降低病死率。临床上应遵循“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和“标本兼治”的原则。
(四)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指不符合用药目的,并给机体带来不适或痛苦的反应。多数不良反应是药物固有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知的。少数较严重、较难恢复的不良反应称为药源性疾病,例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的耳聋和肾损害、异烟肼引起的肝损害等。药物不良反应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
1.不良反应 指在治疗剂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药物作用。主要由于药物的选择性低,药理效应涉及多个器官,当某一效应作为治疗目的时,其他作用就成为药物的不良反应,如阿托品用于治疗胃肠痉挛所致的胃肠绞痛时,可引起口干、便秘、心悸等不良反应。不良反应是药物本身固有的作用,危害较小,仅给患者带来不适并可以预知,护理人员在用药过程中,应告诉患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恐慌。
2.毒性反应 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或机体对药物的敏感性过强而产生的对机体有明显损害的反应。主要由于药物在体内浓度过高、作用过强引起。毒性反应一般也是可以预知的,但危害较大,应加以避免。用药后立即发生的毒性反应称为急性毒性,多损害循环、呼吸及神经系统功能;长期使用致体内药物蓄积过多而缓慢出现的毒性反应为慢性毒性,多损害肝、肾、骨髓、内分泌等器官系统功能。临床用药要严格掌握剂量、疗程,仔细观察,及时发现,尽量避免毒性反应的发生。
药物的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称为药物的“三致”作用,是药物的特殊慢性毒性反应,在用药过程中要密切防范。例如,20世纪50年代西德研制开发的一种治疗孕妇妊娠反应的药物沙利度胺(反应停),孕妇应用后产下手脚发育畸形的“海豹肢样”新生儿,是历史上典型的药物致畸事件,被称为“反应停事件”,是“20世纪最大的药物灾难”(图1-2)。
图1-2 沙利度胺引起的“海豹肢样”畸形儿
3.后遗效应 指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最低有效浓度(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如晚上睡前服用巴比妥类药物催眠,次日清晨出现乏力、头晕、困倦等“宿醉现象”。
4.变态反应 指少数过敏体质者产生的一种病理性免疫反应,又称过敏反应。过敏反应的发生与剂量无关,而与体质有关,常见于过敏体质患者,不易预知,危害轻重不一,表现为皮疹、药热、血管神经性水肿、哮喘等,严重者可发生过敏性休克甚至死亡。因此用药前要询问用药史和药物过敏史,有的药物在用药前还须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药物过敏试验要准确配制药液,严格掌握操作方法,认真观察反应,正确判断结果,并做好急救准备。
5.特异质反应 指少数特异体质患者对某些药物产生的一种特殊药物反应,是先天性遗传异常所致的药物反应,如体内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者应用磺胺药发生急性溶血。
重点提示
药物所致皮疹(又称药疹、药物性皮炎),通常表现为皮肤红斑、丘疹、斑块,同时伴有瘙痒;当影响到真皮及皮下组织时可发生血管性水肿,常伴有荨麻疹。药疹多为自限性,一旦发生,若治疗允许应立即停用该药,通常数小时后症状逐渐缓解。
(五)长期用药引起的药物反应
长期反复应用某些药物可引起机体(含病原体)对药物反应发生变化,主要表现为耐受性、耐药性、药物依赖性和停药反应。
1.耐受性与耐药性 耐受性指机体连续多次应用某些药物后,药物疗效降低,须加大剂量才能达到应有的疗效。易引起耐受性的药物有巴比妥类、硝酸酯类、麻黄碱等。有的药物在短时间内反复应用可迅速产生耐受性,称为快速耐受性。如耐受性的产生是在长期连续用药后机体对药物的效应逐渐减弱,增加用药剂量还可维持原有的药效,称为慢速耐受性。对一种药物产生耐受性后,在应用同类其他药物时也会产生耐受性,这种现象称为交叉耐受性。
耐药性也称抗药性,指病原体或肿瘤细胞对反复使用的化学治疗药物的敏感性降低。滥用抗菌药物是产生耐药性的重要原因,临床要合理应用抗菌药物,防止耐药性的产生。
2.药物依赖性 指长期反复使用某些药物后,机体对该药物产生了生理性或精神性依赖和需求。药物的依赖性一旦形成,需要继续用药,停药则会产生不适、痛苦甚至严重的生理功能紊乱。药物的依赖性分为精神依赖性和生理依赖性。精神依赖性又称习惯性,指某些药物连续应用一段时间后停药,患者出现主观不适并产生强烈的用药欲望,希望继续用药以满足需求,例如对烟酒的依赖属于习惯性。生理依赖性又称成瘾性,指有些药物反复应用后突然停药,用药者会出现极度痛苦和一系列严重的生理功能紊乱等戒断症状,如不安、出汗、流泪、呕吐、腹泻、惊厥等,甚至危及生命,再次用药后症状消失。药物生理依赖性一旦产生,用药者为求得药物,常不择手段,甚至丧失道德人格,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对易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物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护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3.停药反应 指长期应用某种药物治疗某些疾病时突然停药会使原有疾病加重,又称反跳现象。有停药反应的药物应用时不能突然停药,应逐渐减量,例如长期应用苯妥英钠治疗癫大发作突然停药会诱发癫持续状态。
重点提示
麻醉药指能暂时引起机体感觉(特别是痛觉)消失,以便于手术的药物,包括局部麻醉药和全身麻醉药。麻醉药品指具有生理依赖性的药品,如阿片类、大麻类和其他合成麻醉药品等。药物滥用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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