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行政许可
1.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 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卫生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2.卫生行政许可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服务。
3.卫生行政许可的范围 包括生产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许可、卫生机构设置许可、专业人员的执业许可。
4.卫生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 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
(二)卫生行政处罚
1.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是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运用最多的执法手段,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规定。
2.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 卫生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
3.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进行卫生行政处罚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立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具体原则如下。
(1)处罚法定原则: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合法,处罚的种类、依据、违法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制裁违法行为时,进行说服教育,告诫不再违法。
(3)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处罚轻重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4)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卫生行政相对方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的处罚;或者卫生行政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卫生行政规范,只能由一个卫生行政机关做出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5)处罚救济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行政相对方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处罚。
(6)过期不处罚原则: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经过一定期限未被发现,即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般为2年。
4.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案件情节、处罚轻重分别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对一些案情简单、处罚较轻的案件,实行现场处罚的程序。适用于警告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即普通程序,是对卫生行政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适用于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具体步骤: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听取陈述和申辩,做出卫生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卫生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调查取证人员和行为人等相关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质证、辩论,以听取意见、获取证据,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法定程序。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一般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听证的具体步骤包括提出听证申请、听证通知、举行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做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重点提示
卫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行政处分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卫生行政处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制裁,是外部行政行为;卫生行政处分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制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三)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卫生行政相对方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行政主体的处罚、命令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督促、检查和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针对性、强制性、专业性,分为定期卫生行政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重点提示
卫生行政监督检查不直接影响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检查中如果发现行政相对方有违法违规行为,需另行做出相应的制裁措施。
(四)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保障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和公共安全利益,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强迫行政相对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强制主要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留验、查验、责令停产、销售、使用,以及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医学观察等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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