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和组织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1.鉴定提起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初次鉴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做出不予鉴定的书面意见。
3.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4.申请回避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②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数应为单数,实行合议制。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所做出的专业判断。鉴定结论应当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形式出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鉴定结论须有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种法定情形。
1.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意外,是指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况。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隐瞒病情、不遵守医嘱服药或检查、私自外出等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患者症状明确,医务人员操作不存在过错,但病人出现呼吸、心搏骤停,器官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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