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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的权利义务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护士执业的权利

护士的权利是指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获得的利益。

1.劳动报酬权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这是执业护士最基本的权利。

2.职业保护权 护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学术研究交流培训权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对疾病诊疗护理的知情权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二)护士执业的义务

护士的义务是指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是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

2.紧急救护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审查医嘱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尊重保护患者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此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护士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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