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师执业注册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二)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
1.申请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审核和注册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予以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师执业不予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医师执业重新注册、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的情形
1.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
(2)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2.注销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8)卫生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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