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诊断依据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2.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二)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讨论与思考
1.当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2.作为一个普通的我国公民,结合自身周围发生的职业病方面的案例,谈谈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有哪些建议?
(张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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