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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处理规定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国家卫生部制定了《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含义和法律规定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

食品污染是指食品及其原料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因农药、废水、污水各种食品添加剂及病虫害和家畜疫病所引起的污染,以及真菌毒素引起的食品霉变,运输、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和多氯联苯、苯并芘所造成的污染的总称。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国家卫生部制定了《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调查处理工作。

1.食物中毒事故报告

(1)调查小组接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时,必须询问并详细记录下列内容: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发病时间、进餐人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食品、中毒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报告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2)通知报告人保护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呕吐物、可疑中毒食物及盛装可疑中毒食物的容器(未清洗)。

(3)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组长应立即和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协调,尽快将行政报告和《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上报有关领导。

2.食品污染事故报告

(1)通过询问调查,详细记录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受污染食品名称、污染食品的数量、存放地点及有无食物中毒等基本情况。

(2)通知报告人保护现场,停止可疑场所一切食品的进出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3)将疑似食品污染事故的情况向值班领导报告。

(三)食物中毒和食物污染处理措施

1.食物中毒处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食品污染处理措施 处理的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规及食品卫生标准。

(1)正常食用:经鉴定该污染物无毒物质,该批污染食品可食用。

(2)有条件食用:即需经一定方法处理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食用。

(3)改作他用或销毁:经鉴定该污染物为有毒物质,又无适当方法去除污染物时,应禁止食用该批食品,可以作为非仪器工业原料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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