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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适用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一切公民,包括少数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包括: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法律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生育工作一直受到政府的重视。1978年,我国第一次将计划生育工作写进宪法: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95年底,政府制定了《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力图实现人口的低增长。1999年1月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生效实施;2001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施行。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有了全国性的计划生育法律,成为我国计划生育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我国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适用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一切公民,包括少数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容包括: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法律责任。

(三)政府职责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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