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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育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国家的生育政策规定,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就是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夫妻是平等的,应当承担共同的责任。

(一)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4.生殖健康权。

(二)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和间隔时间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根据国家的生育政策规定,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就是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

2.依照法律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防止非意愿妊娠,育龄夫妻要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这些都是公民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

3.违反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是要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公民违背规定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了负担,征收抚养费适当补偿所增加的社会公共投入。

4.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得采用违法手段破坏计划生育工作 不得拒绝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更不得采用违法手段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违法行为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就是表明在是否生育、何时生育、采取何种方式避孕、由谁来承担避孕措施等问题上,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参与权、决定权,也有共同的职责。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夫妻是平等的,应当承担共同的责任。

重点提示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公民在享有生育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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