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法国人Mollaret和Goulon在世界上第一次使用“脑死亡”这个概念。由于判定人作为生命体死亡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有重大的价值,因此关于脑死亡问题的研究一直是现代医学的热点。
(一)脑死亡的标准和脑死亡概念
1.脑死亡的标准
(1)自主呼吸停止,是脑死亡的首要指标。
(2)不可逆性深昏迷和对外界刺激无反应性。
(3)脑干神经反射消失(如瞳孔对光反应,角膜反射,吞咽反射)。
(4)瞳孔散大或固定。
(5)脑电波消失,脑电图处于零位。
(6)脑血管造影证实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
2.脑死亡的概念 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停止。
(二)脑死亡立法
1971年,芬兰制定了法律规范确认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唯一标准。1970年,美国堪萨斯州制定了有关脑死亡的法规《死亡和死亡定义法》。1978年,美国通过《统一脑死亡法》。1981年,美国通过了《确定死亡:死亡判定的医学、法律和伦理问题报告》。1983年,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医学生物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学问题总统委员会、医学会、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察会议通过了《统一死亡判定法案》。此外,英国、加拿大、法国等13个国家也先后制定了脑死亡的相关法律规范,将脑死亡作为法律上判定人体死亡的依据。比利时、韩国、德国、印度等10个国家和地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临床上已经承认脑死亡状态并用来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对脑死亡立法有过几次比较大的讨论,但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脑死亡标准的法律规定。因此,确定脑死亡为死亡的判断标准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由于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死界定,脑死亡的立法、实施及执法必须遵循“神圣、慎重、严谨”的救治原则。特别是在面对需要判定脑死亡时,应当以确保患者确实无生命体征为前提,尽到医疗救治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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