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全球化时代的文化治理
当我们在思考“文化管理为何”的时候,文化管理本身也在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它已然挂起“文化治理”的大旗,并步入了治理的场域。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致力在旧有的管理架构中寻求一种完善之道,去迎接或者创造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显然这种寻求到了21世纪才有了更为明朗的启示——那就是开启文化治理时代。
一、文化治理是文化管理的转型结果
与其说文化治理是对文化管理的颠覆,毋宁说它是对文化管理的扬弃与超越。因为,从根源上二者都始终秉承着一脉相通性,言外之意,文化治理也好,文化管理也罢,二者的作用域是一致的,都是人类的文明积累与创造,更进一步而言,都是以文化事物为对象的。当然,这区别于管理学领域的新兴形态——用文化去管理,在其重心上也主要表达着“对文化进行管理”的本质意蕴。因此,从这一范畴而言,二者是一致的,这也构成了文化治理扬弃文化管理的前提。
总体来看,文化治理对文化管理的超越与扬弃是迎合时代转型的结果,是应对外部
文化共生繁荣的必然要求。总结起来,这种外部要求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作为政府管理内容之一的文化管理,在随着政府管理的转变而呈现一种转型;二是文化事物的分化与创新,导致文化管理本身的转型。正是这两方面的外部刺激,才推动了文化管理的变化与革新。
从第一个方面来看,这是政府改革的必然要求。当前及今后的相当长时期是我国政府改革创新的关键期,核心的主题便是从全能型管制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型,包括政府组织架构、政府职能在内的系列转型也随之发生。从文化管理领域的变化来看,文化大部制的趋势愈加明显。特别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改革的步伐持续加快,在中央层面已经初步实现了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广电总局的合二为一,中央文化管理职能更加走向综合。与此相适应的,便是政府职能的创新,一大特色便是从传统的“办文化”政府转变为“管文化”政府,原有文化部门主办的文艺院团、经营性文化单位,也在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实现了“政企分离”。这一管理体制与职能范围的变化,必然要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新变化。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伴随政府改革进程的加快,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强化,传统的“一竿子”插到底的“管制方式”无法适应文化管理的新定位,特别需要在政府管理方式上实现法制手段与经济手段的主导性变化,以摆脱“全能型政府管理效能窠臼”。故而,寻求文化管理的转型便成为文化领域政府改革的内在要求。
就第二方面而言,文化事物的分化是文化管理转型,进而助推文化治理的又一引致动力。进入新世纪,文化多元化、全球文化竞争的趋势更为突出,民族国家间的“文化软实力”之争也进入前所未有的阶段。然而,无论何种形态的竞争,都必须以特定载体为依托,在文化软实力竞争层面便表现为文化产品的层出不穷。对于我国而言,伴随“文化产业”“文化事业”的分类推进格局的形成,文化产品或曰文化事物经过与现代高科技、金融、旅游等其他业态的综合发酵,催生了诸多新事物。在文化业态上,催生了新媒体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等新兴文化产业;在文化组织上,培育了国有文化企业、非公文化企业、中小微文化企业、文化基金会、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社会力量等具有不同使命的文化组织……一系列新兴事物的出现对政府的文化管理形成了某种“倒逼”,层出不穷的新事物显然对传统的“政府管制”局面构成了新诉求,需要新的能够适应文化发展的组织形态、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与之合作共赢。显然,这一切并非政府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的,特别是伴随着有限政府理念的深入,政府以外的文化管理空间也随之扩增。由此引发了包括文化企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在内的文化生产单位基于自身运作规律而开辟的“自治”路径,当然包括文化行业协会、文化志愿组织在内的文化社会力量的“社会治理”机能也更具可行性,政府的、市场的、社会的文化管理从而引出了“文化治理”的新命题。
外部事物的变化始终是文化管理转型的推动因素,而根本动力还在于自身,也即“文化治理何以可能”,何以在多元的文化管理诉求中实现有效的平衡,才是“文化治理”扬弃文化管理的王牌。
二、文化治理何以可能及其能界
如上所述,文化治理的外部氛围日渐成熟,而文化治理的“自立”性也必须存在,否则也不会形成实在的“文化治理”之势。因此,有必要对其存在的自治性做以论证。这方面的论证也将从两个方面予以支持,一是文化治理主体及主体间关系的显性化,二是文化治理能界的超越性,这构成了文化治理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
首先文化治理是一种主体间的治理关系。文化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及主体间关系的显性化构成了文化治理的首要前提。当我们回归到文化管理的视阈来谈主体关系时,留给我们的主要是政党和政府的文化管理,此时主体的格局是一种政治性格局,是一种基于政治权威的当然主导格局;而当我们将文化治理推上历史舞台的时候,境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党和政府作为唯一主体的局面一去不返,转而增加了市场的主体、社会的主体,于是三重主体间形成了某种角色上的合作,政党政府这一主体让渡了部分职能,比如生产职能、自我管理职能,将更多的微观的管理权限和空间留给了市场的主体和社会的主体,三方之间便围绕“如何让文化大繁荣大发展”形成了价值共识与合作诚意,并在特定的分工与合作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治理成效。由此可见,政治的、市场的、社会的主体已然围绕文化事物形成了特定的合作网络,这便构成了真实意义上的治理主体网络。一般意义上,这种主体网络有着典型的内容分工,而且在分工中也是有着主导力量的,也即应该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社会的有机配合。这其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强调其对文化发展方向的引导、文化政策的创制、文化市场行为的监管,市场的主体则以市场规律为基准进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给及全球竞争,社会的主体则以补充的方式扮演一定的政府和市场角色,从而达成了“政府让渡权限+市场机制运营+社会力量补充”的治理优势,能有效规避单一主体管理下的局限,进而实现文化的良治。当然,文化治理的效能的充分发挥必须以多元主体的和谐均衡为前提,但由于多元文化管理主体目前的力量仍不均衡,文化治理及其现代化的路程依旧较长,仍需要有关方面做出“治理性”培育。正所谓,路漫漫其势可长。
其次是关于文化治理能界的问题。前一方面我们论述的是文化治理主体的壮大引起的治理之可能,那么接下来的议题便是文化治理在什么程度或范围上发挥作用,即文化治理的能界问题。可以肯定的是,文化治理可以有效规避任何一方管理主体单一主导下的治理弊病,但它也并非是万能而无局限的。当今的世界是文化多元交流、碰撞、融合的世界,传统的以一国疆界为场域的时代也已然过时,取而代之的则是内部民族文化与外部世界文化的共生生态。由此出现了跨民族国家的文化治理问题,如文化多元化与文化霸权的问题,这一问题远非一个国家或曰一种主导形态的治理主体所能解决的,从而寻求多国、多主体的合作治理之道,这也便是文化治理所以可行的全球机制。此外,对于全球化时代下民族国家内部的诸多文化问题,如跨行政区域的文化资源整合、国有文化企业的兼并重组等,都避免不了的有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多元互动,这也印证了文化治理得以存在的重要支撑。以上,我们讨论了文化治理存在的有效范围。必须提及的是,文化治理也有其所不能,因为它始终无法摆脱治理的“痼疾”——那就是治理的失效。这种失效就像Bob Jessop所总结的那样,可能出现在合作与竞争的矛盾、开放与封闭的矛盾、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矛盾、责任与效率的矛盾中徘徊,这无疑给我们所倡导的“文化治理”以警醒。
正是基于对文化治理的坚信,以及我们对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然之景的期许,我们选取了若干治理性选题——“文化治理与政府创新”“文化治理与文化产业”“文化治理与公共文化服务”“文化治理与西部文化”,并展开了一定范围的讨论,以期进一步丰富“文化治理”的相关理论,为中国式文化自觉、自信与自强构筑理论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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