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卵巢功能保护,慎用卵巢毒性药物。环磷酰胺和雷公藤制剂是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常用药物,疗效肯定。但是,两者对性腺的毒性反应比较突出,临床上导致卵巢功能衰竭的并不少见,一旦出现闭经,即使及时停药,也有部分患者不能恢复月经。因此,计划妊娠、生育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临床上应慎用环磷酰胺和雷公藤制剂,应用时要注意月经变化,定期检查性激素水平,发现异常变化,及时调整治疗,避免发生不可逆的卵巢功能衰竭。
(2)掌握妊娠时机。妊娠、生育曾经被列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禁忌,因为妊娠、生育常常导致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复发或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随着系统性红斑狼疮疗效的改善,多数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病情缓解后可以安全地妊娠、生育,但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掌握好妊娠生育的时机。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妊娠的时机主要取决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情活动情况,在疾病控制后可按计划妊娠,绝大多数能安全度过妊娠生育期。但病情活动伴有心、肺、肾及中枢神经系统病变者均属妊娠禁忌。患者开始妊娠时,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情处于活动期较病情处于稳定期更易于复发。一般主张无重要脏器受累,病情稳定1年以上,泼尼松用量每日小于10毫克,且免疫抑制药(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雷公藤等)停用半年以上,可以考虑妊娠。有抗磷脂抗体阳性者,最好等抗磷脂抗体转阴3个月以上方可妊娠,以减少流产的发生。
(3)严密监视,恰当用药。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妊娠期间,有必要在风湿科和产科共同随访,严密监视,避免过劳或感染。如果病情不稳定,可应用泼尼松治疗。泼尼松通过胎盘屏障时被灭活,只要剂量在每日30毫克以下,对胎儿发育无明显影响。而地塞米松则可以通过胎盘屏障直接影响胎儿,所以妊娠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不应使用地塞米松。反复流产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常与抗磷脂抗体阳性有关,需加小剂量阿司匹林治疗。抗疟药能积聚于婴儿视网膜,因此在受孕前应停服,硫唑嘌呤、环孢素对胎儿的影响尚缺乏大样本的研究依据。如果病情严重不得不使用环磷酰胺或甲氨蝶呤,为了母亲的安全和避免出现畸胎,应终止妊娠。
(4)妊娠期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见问题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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