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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生理特点及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时间:2023-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是8周内为高分化期,亦为药物的高敏感期,致畸危险最大。妊娠9周至足月是胎儿生长、器官发育、功能完善阶段,唯有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和牙齿仍在继续分化,特别是神经系统分化、发育和增长是在妊娠晚期和新生儿期达最高峰,当受到有害药物作用后,由于肝酶结合功能差和高血脑通透性,造成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出生体重低、功能行为异常、早产率增加等。

1.妊娠期生理特点 妊娠期是指卵子与精子结合至分娩的约40周期间,亦称胎儿期。妊娠期可分为以下四期。

(1)第1期为着床前期:从受精到着床约2周。此期虽对药物高度敏感,但若受到药物损害严重,可造成极早期的流产,也称“全”或“无”的影响。

“全”为有害药物全部或部分破坏胚胎细胞,致使胚胎早期死亡导致流产;“无”为有害药物并未损害胚胎或仅损害少量细胞,此期细胞在功能上具有潜在的多向性,可以补偿、修复损害的细胞,胚胎仍可继续发育不出现异常。这一阶段也称“最大毒性期”。

(2)第2期为器官发生期:也称妊娠早期,指受孕后的3~8周,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阶段,也是药物致畸最敏感的时期。

受精后3~8周,第15~25天为中枢神经系统处于分化发育阶段;第20~30天为头与脊柱的骨骼和肌肉发生及肢芽出现阶段;第20~24天为胚胎器官分化发育阶段,细胞开始定向发育,难以通过分化代偿来修复受损细胞,当受到有害药物作用后,即可产生形态上的异常而形成畸形。尤其是8周内为高分化期,亦为药物的高敏感期,致畸危险最大。

(3)第3期为胎儿形成期:也称妊娠中期,指孕10周以后,是胎儿的生长发育期。此期仍有一些结构和器官未完全形成,会造成某些畸形(腭和生殖器)。

妊娠9周至足月是胎儿生长、器官发育、功能完善阶段,唯有神经系统、生殖系统和牙齿仍在继续分化,特别是神经系统分化、发育和增长是在妊娠晚期和新生儿期达最高峰,当受到有害药物作用后,由于肝酶结合功能差和高血脑通透性,造成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出生体重低、功能行为异常、早产率增加等。如甲丙氨酯引起胎儿生长发育迟缓,苯巴比妥引起脑损伤,链霉素、奎尼丁引起耳聋等。此时服药必须十分慎重。

(4)第4期为分娩期:也称妊娠晚期。药物对胎儿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功能异常或出生后适应不良。

2.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在妊娠期绝对安全的药物几乎是没有的,必须权衡治疗获益和风险。

药物对胎儿的危害包括:①致畸,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颅面部、肌肉骨骼系统和生殖泌尿系统等畸形,是较严重的身体缺陷。药物导致的身体缺陷占2%~3%,致畸发生的原因多与胚胎细胞受到有害药物的影响,使基因组脱氧核糖核酸(DNA)分子中某些碱基或其顺序发生改变,核糖核酸(RNA)合成受到干扰,染色体结构、数量发生改变,酶代谢紊乱,母体某些要素缺乏及能源供应发生改变等所致。另外,还与药物本身的性质、剂量、使用时间、隐性遗传因素、胎儿对药物的亲和性等有关,而最重要的是与用药时的胎龄有关。绝大多数药物尚有自己的致畸阈值,当血药浓度在致畸阈值以下,无致畸危险,在致畸阈值以上危险性随着浓度的增加而增加。②致发育不良或功能障碍,由于胎儿肝脾中缺乏葡萄糖醛酸转移酶,故肝酶结合功能差,胎儿肾滤过率较低和血-脑脊液屏障通透性较高,使胎儿对药物耐受量较低,而造成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出生体重低、功能异常、早产率增加等器官功能异常,以及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免疫功能抑制,骨髓抑制等。在妊娠中晚期(12周后)使用有害药物时,虽然致畸的危害减少,但导致功能异常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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