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育出版与大陆有相似的经历,了解他们的做法,也许能给大陆出版界提供一些借鉴。
1996年之前,台湾的中小学教材也是统编制,由“国立编译馆”统一编写出版。之后,中小学教材出版逐步开放,进入审定制时代。2002年,“国立编译馆”完全退出教材出版市场,专门负责中小学教材的审定,台湾教材出版由康轩、翰林、南一等民营出版公司主导。
台湾教材统编制时期,“国立编译馆”只编写出版教材,并不编写出版教辅。当时的教材属于公共版权,配套教辅没有侵权的疑虑,所有出版公司都可以编写出版。后来,台湾教材完全开放民间编写出版,各教材出版公司开发的教材著作权则归属于出版公司所有,配套教辅的版权问题也被提上日程。
笔者咨询中,康轩也回答:只要是根据教材来编写出版辅材,就必须请求教材出版公司的授权。但是目前,台湾尚没有一家教辅公司向教材出版公司缴纳授权费用。
原来,他们的界定比较清晰。
首先,总复习和考试类等较多试题的教辅不会涉及侵权问题。其次,在较为敏感的同步类教辅中,教辅公司采用一些规避方式:
一、书本封面上,同步类教辅本来存在与教材版本的适配标示问题,但他们在教辅封面不会出现“康轩”、“翰林”、“南一”等字样,而代之以“适康版”、“适翰版”、“适南版”。这样读者很容易认别,同时也不侵犯教材出版公司的商标权。
二、书本目录上,教辅不会出现教材的课名目录,只标示课次,不标示课名。即目录只标“第一课、第二课……”,而不写具体的课文名称,内文也同样如此。
三、书本内文中,为防止侵权,不能收录教材的课文,仅是对课文知识做重点整理与试题演练,这样就很难认定是否侵权。对于理科的侵权,因为是概念性的东西,就更难以判定了。
如果教辅内文引用了教材的内容怎么办?
康轩说,这个权力也不太好维护,除非教材公司提前与作者在合同约定中购买了作者所有的权利,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因而就算教辅引用教材文章的内容,权利人主要在作者,而非在教材公司。
根据台湾《著作权法》规定,连续引用作者原文超过1/3以上者,就须支付费用:600字以内,支付1000元台币的稿酬(1人民币元=4.6772台币);超过600字,则每字1元台币的标准付酬。而且,这个费用是给作者(著作权人),而不是给出版公司。
据了解,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如此。
关于教材与教辅的版权问题,《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直接明确的条文规定。原来的行政解释受到一些企业的质疑,在一些法院的判例中,界定也不尽相同。应该说,这是一个转型期的问题,目前尚没有一个共识,需要行业在广泛的探讨中碰撞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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