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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问题

时间:2023-02-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法律对教材版权有特殊的宽容,教材著作权人对教材的版权主要是汇编权,教材著作权并不拥有其收录作品著作权的专有权利。另一方面,2012年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各省市同步教辅的评议推荐,均将“获得教材社授权”作为评议送审的前提条件,几乎默认了所有同步教辅均为侵权。
争议的问题_2013中国民营书业发展研究报告:教辅管理研究

应该说,教材社进行维权行动,是促进教辅版权规范的一个契机。它客观上有利于提高教辅进入门槛,进一步净化教辅市场。但在维权过程中,又存在许多争议,具体表现如下:

1.教材的公益属性与企业利益

一些人认为,教材具有公益属性。

由于教材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教材的著作权,有特殊的宽容。《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法律对教材版权有特殊的宽容,教材著作权人对教材的版权主要是汇编权,教材著作权并不拥有其收录作品著作权的专有权利。

而且,一些人认为,教材是由国家财政采购,正是基于它是特殊商品的公益属性,以保证教育公平。为了更好地利用教材,应该鼓励社会更多地对教材进行开发,让更多人更好地使用和熟知教材。

还有一些人认为,教材多元化以来,教材的开发与推广主要由教材出版社承担,因而不能简单地说教材就是公共产品,而强调教材著作权是教材社的私权,教材社有权处置自己的权益。

2.侵权界定的标准

参考我国港台地区的做法,具体界定如下:①总复习和考试类等教辅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②在较为敏感的同步类教辅中,仅是对课文知识做重点整理与试题演练不构成侵权;封面标配文字和目录再现可能涉嫌侵权,但教辅企业很容易规避。③如果教辅内文引用了教材的内文,除非教材公司在合同约定中购买了作者所有的权利,否则权利人在作者,而非教材公司。

而在我国内地,针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的争论,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编排体例结构是否侵权。

在2003年国家版权局解释中,“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但“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在多起法院的判例中,也认为“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因此,对于那些按照教材体例编写的练习册、同步辅导等的教辅,虽与教材章节目录相同,许多法院并未判决侵权。

但一些教材社认为,教材多元化之后,编排结构是他们很核心的东西。因为中小学教材的内容多是汇编而成,教材的特色主要在于其内容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

一方面,从多起法院判例上看,编排结构并未视为侵权。另一方面,2012年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之后各省市同步教辅的评议推荐,均将“获得教材社授权”作为评议送审的前提条件,几乎默认了所有同步教辅均为侵权。

此外,关于内文的引用问题也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国内许多教材社认为,解读类教辅因为引用课文篇幅较多,侵权嫌疑最大。因而,多起诉讼都是针对解读类教辅,教辅公司往往要向教材社给予一定的赔偿。

而反观我国台湾地区的类似情况,连续引用课文原文超过1/3以上者,确实需要支付费用。但这个费用是给作者(版权所有人)的,而不是给出版社(除非教材社提前与作者在合同约定中购买了作者的权利,而事实上这样的情况极少)。

因此,关于侵权的一些标准,仍有待进一步清晰地界定。

图10 教材社认为,解读类教辅侵权嫌疑最大,因而是重点维权的对象。但据台湾的界定,解读类教辅引用教材的文章,权益应该属于作者,而非教材社——除非教材社在合同中约定了作者的这些权益。

3.授权条件的问题

目前在系统征订的教辅中,有的教材社对民营教辅机构的授权费用,达到10%以上,有的前期还交纳上百万元的补偿金;而一般图书作者的原创作品,版税也只有8%左右。教材社给所选用文章作者的稿费,也只是按稿费而非版税。而且教材是汇编作品,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独创的编排权;教辅本身也有自己独立的策划和创意,只是在总体结构中会参照教材的编排结构,10%的版税是否偏高。

教材社对于国有出版集团的授权,授权费虽然低一些,在5%左右,但同时要许多附加条件,如只许本地销售,而且同时要保证本版教材、教辅在当地的市场份额。著作权虽为私权,但教材有公益属性,教材社可以维权,但附加太多条件明显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

2013年5月底,人教社出台《市场教辅材料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又开始对市场零售类教辅进行授权,其基本涵义有三点:

第一,被授权的书只能市场零售,不能上评议公告,不得在学校统一征订。

第二,只授权给出版社,每社只授权1套,不允许转授第三方。

第三,授权费用:销售5万册以下交3万元保证金,5万册以上部分交6%的版税。

这里可能存在三个矛盾。

一是“只授权出版社,不许转授第三方”,众所周知,目前市场教辅做得好的国有出版社,只有龙门书局。其余市场教辅品牌主要在民营公司。

二是“每社只授权1套”,现实情况是,每家出版商的教辅都不止1套,有3~5套很正常,多的可达10余套。

三是授权费用问题,多数市场教辅的纯利约在5%左右,如果授权费达6%,那么教辅企业挣的不够交授权费的。

如果强制推行,对于企业来说,几乎没有哪家市场教辅出版商(无论国有还是民营)能够承受这样的条件。而且每家只授权1套,新品种就难以问世,影响产品创新。尤其是对于民营教辅企业而言,他们本来就有书号成本,再加上授权费用,更难支持,大批民营教辅企业必将转型或退出。事实上,现在已经有许多企业在转型或考虑转型——有的转型方向仍在书业,有的已不在书业。

对于行业来说,可能造成民营教辅整体萎缩,近而造成教辅市场的萎缩,甚至出版业产值的下滑。若每家只授权1套产品,且不得转授第三方,必然造成民营教辅与教辅产值的大幅萎缩,甚至是出版业产值的下滑。同时,与教辅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也将萎缩,书店网点更加速萎缩。教辅企业是出版业吸收就业最多的板块,一家大公司通常有三四百甚至近千人。因其产值大,与之相关的纸厂、印厂,以及物流、经销商也更多。而且,教辅是书店较有利润的一个板块,教辅品种与产值萎缩,书店更难生存。

对于学生来说,所有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教辅价格必然上涨,学生要付出更高代价。

现实中,由于教材社授权条件太高,而市场教辅又不像系统教辅那样靠行政资源推动,而是企业靠真本事(过硬的产品、效率、营销)一本一本卖出来的,对于成本利润更加敏感。很少有企业能够承受,多数教辅企业对此敬而远之。

4.限品种、限地域授权的隐患

一些教材社对各地出版集团的授权,通常是小学、初中、高中每个阶段1个品种。能够上到评议公告的产品,多则5套,一般3套,甚至只有1套。由于中国地域广阔,教育水平差距较大,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甚至不同班级的不同学生,教育水平都不尽相同。评议的产品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学生的的教育水平,不利于教学中的因材施教。由于缺少市场竞争,也不利于这些教辅质量的提升。

同时,授权限发本省市场,也强化了市场分割。这让已形成全国性品牌的教辅面临两难:如果不取得授权,是不尊重教材的著作权;而争取授权,又只是区域授权,对于全国销售也是一种限制和损害。现在有的品牌进入A省必须同A省的出版社合作,进入B省又必须与B省出版社合作,这样不利于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大市场的形成。

被几部委屡次禁止的教辅目录,成了各地强化垄断的重要手段。一些集团规定,只有获得授权的产品才能上当地评议推荐,而且进入当地市场,还须跟当地集团合作,在集团下属的出版社出版,甚至本地非集团内部的出版社也被排斥在外。

这些虽为企业间的博弈,但扰乱了行业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的优胜劣汰,也会损害社会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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