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合法授权出版者的权益,促进出版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特做出如下声明:
(一)人民教育出版社系人教版各类教科书的著作权人。
(二)未经人民教育出版社许可,编写、出版、发行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教学辅导用书、报纸、杂志,开发、销售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电子期刊、电子产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形式使用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以及其他未经许可使用人教版各类教科书的行为,均侵犯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著作权,人民教育出版社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三)经人民教育出版社授权的单位,有权在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编写、开发、制作、出版、发行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的相关产品,可在其产品上标注“经人民教育出版社授权使用”或“配人教版”字样。
(四)“人教版”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商标,商标权人是人民教育出版社。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许可在其产品或服务中使用“人教版”注册商标,均涉嫌侵犯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商标权。人民教育出版社将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经人民教育出版社授权的单位,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人教版”注册商标。
(五)人民教育出版社已授权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海燕出版社、大象出版社分别负责相关教辅产品的编辑、制作、出版工作,品种分别为:《学习与巩固》丛书(1-6年级)、《基础训练》(7-9年级)、《高中学习指导》(高中1-3年级)。
(六)对于发生在河南省境内的未经许可使用人教版教科书的侵权行为,人民教育出版社和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使用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特此声明。
人民教育出版社
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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