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废弃物的分类处理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弃化学试剂、废弃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6.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7.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8.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10.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严禁将医疗废物置于生活垃圾中。
2.损伤性废物(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放入专用防刺伤的锐器盒中,运送时不得放入收集袋中,以防运送时造成锐器伤。
3.防锐器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4.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患者的废物需消毒,可放入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消毒1小时。无法消毒且不会在运送中造成污染的物品(损伤性废物除外)用双层收集袋收集,以防收集、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并在收集袋上特别说明的地方写明具体情况。
5.所有长期存放感染性医疗废物的容器必须有盖,随时关启。
6.盛装医疗废物时,不得超过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7.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8.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9.医院医疗废物专职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10.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启动意外事故紧急方案,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同时向科室内医疗废物管理兼职人员或科室负责人报告,由其向院感科上报。处理结束后书写事情经过与今后的预防措施,交医院感染科备案。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交接制度,并做好记录,登记内容为日期、科室、医疗废物来源及种类、数量和重量,交付者与接受者双方签名,资料保存3年。医疗废物必须由卫生局指定单位接受,并依照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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