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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选民与代表国家

时间:2023-04-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表选区与代表国家之间的矛盾是代议制民主中第二对至关重要的矛盾,如上所述的国家代表理论和选区代表理论都是将这一矛盾极端化处理的结果。这为各个国家代议制度设计时议员代表重心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但是,无论选择偏向国家,还是偏向选区,这对矛盾都是无法消解掉的,并且有时还以比较激烈的形}表现出来。

事实上,上面各种理论都涉及代议制民主中蕴含的两对重要的矛盾:第一对矛盾是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矛盾,第二对矛盾是代表选区与代表国家之间的矛盾,上述理论都是将两种矛盾具体化、甚至极端化处理的结果。在现实政治运作中,不管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这两对矛盾始终存在,不同的制度设计可以偏向于矛盾的某一方。在处理第一对矛盾时,有的国家在制度设计时强调代表功能是传达民意,有的强调代表的独立性;在处理第二对矛盾时,有的国家强调代表是选区的代表,有的强调是国家的代表,但是这种偏向不可能完全削掉矛盾另一方对代表活动的影响。而且,代表的实际内心认同与自我利益的追求,又影响到他在多大程度上遵从制度设计的规范。总之,实际的代表活动不能消除这两种矛盾的存在。

(一)议员与选民之间的矛盾

就议员和选民的关系这一对矛盾而言,镜面理论和受托理论其实是这一矛盾极端化处理的表现。首先,议员不可能是选民或公意的镜子,不可能与选民或公意完全一致。议员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他在议会的职业活动不可能完全是被代表者的反映。从信息的接受和传播过程来看,议员接受的选民要求,经过了自己“成见”的过滤,而“成见的表现形}并不是中立的。它不仅仅是用井井有条的方}替代现实的庞杂喧嚣的混乱状态。它不仅是一条捷径。它是所有这一切,甚至更多。它是对我们自尊心的保护,是投射在这个世界上的我们自身的意识、我们自身的价值观念、我们自身的立场和我们自身的权利。因此,成见充满了被它们所吸纳的情感。它们是我们传统的堡垒,在这个堡垒的庇护下我们可以继续心安理得地坚持我们的立场”。[26]因此,议员最后接受的关于选民要求的信息同选民自身的要求之间有一定的偏差。并且,选民的要求也不是铁板一块,冲突和分歧往往掺杂一起,议员要如镜子反射各种光线一样反映各种选民的要求实在不现实;再者,如果议员要代表国家利益的话,无论是选区选民还是全国民众,都无法形成一个关于国家利益的一致看法,议员要如实反映这种国家利益的要求,更缺乏现实的依据。所以,镜面理论从信息传播与人的认识机制的角度来看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委托理论认为议员不应受选民或民意的影响,在法律上,可以禁止选民对议员的威胁,但是,现实中议员不可能不受选民的影响和民意的制约,而完全凭自己的判断行事。一是议员判断的信息来源主要是选民或民意的要求,这些要求向政治系统和议员输人了一种压力。二是在代议制民主中,作为民主的体现,议员或代表的第一职责就是反映选民或民意的要求,对选民或民意负责,他必须在尊重被代表者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和进行政治活动,有时,他甚至要违背自己的意见而屈从选民或民意的要求。三是议员再当选的压力逼迫他对选民和民意负责,议员如果完全凭自己的决断行事,置选民的要求不顾就有可能在再当选的竞争中失败。因此,委托理论将选民或民意的立场抛在一边是不现实的。而混合理论较为符合政治运作的实际状况,它承认议员和选民或民意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关系,法律虽然可以将这种关系的重心定位在镜面理论或委托理论的一边,但是它不能将另一种理论成分在代表活动中完全削去。这表现了代议制民主中的第一对矛盾,即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矛盾。

(二)代表选区与代表国家之间的矛盾

代表选区与代表国家之间的矛盾是代议制民主中第二对至关重要的矛盾,如上所述的国家代表理论和选区代表理论都是将这一矛盾极端化处理的结果。首先,排除选民影响的国家代表理论不可能是一种真实的代表理论。因为,一方面,议员为了再当选必须受制于选民的影响,并照顾选民的利益。另一方面,议员自身的角色取向受其感情因素的影响而可能尊重选区的意愿,这一点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得到了证明。其次,纯粹的选区代表理论更是一种设想。一是因为国会本身就是一个国家整体意志和利益表达、维护的组织,国会和议员要承担大量实现国家利益的工作。二是各个选区的利益是在整个制度的运转中,经过讨论、妥协,经过整体利益的过滤后得到部分实现的。三是这对矛盾的核心是选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永远存在的,并且选区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是完全冲突的,因而代表选区与代表国家是不可能决然分开的,也不是完全对立的,二者有一部分重叠区。可以看到,在议会政治的实际运作中,议员往往是在两种取向上保持一种平衡,议员为了再当选,就必须尊重选民,回报选区,但大量的公共利益又需要议员对国家负责。因此,选区—国家代表理论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代议制民主的第二对矛盾。当然,现实中不同的国家在宪政设计时,议员代表的重心可以有所不同,有的主要偏重于代表国家利益的一面,“如1791年法国宪法第七条即有‘各郡所选举的代表,应不认为各该郡的代表,而应认为全国国民的代表;各该郡亦不得给予该代表以任何委托。’又法国1875年《众议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亦有‘一切命令}的委托(mandat imperatif),俱无效力’的规定;此项规定至今存在。德国1919年《宪法》第二十条则有‘议员为全体人民的代表,应仅凭自己良心行动,而不受任何委托的拘束’的规定。其他国家宪法亦有设为相似的规定者,如比国宪法,瑞士宪法等”[27]。美国在宪政设计时,将议员代表的重心偏重于选区的一端,这主要与美国的文化传统和当时地方利益的诉求有紧密的关系,但是正因为这一偏重选区的制度设计,使得代表国家与代表选区之间的矛盾在美国国会政治发展中表现得最为充分和激烈,并成为美国国会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

因此,代议制民主本身就内含着代表选区与代表国家之间的矛盾。这为各个国家代议制度设计时议员代表重心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但是,无论选择偏向国家,还是偏向选区,这对矛盾都是无法消解掉的,并且有时还以比较激烈的形}表现出来。这一点,在那些宪政设计之初将代表的重心置于选区的国家,如美国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随着大政府和福利国家的兴起,关于国家利益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任务更加繁重,而地方利益和选区利益的诉求相应增强,因此议员在国家利益和选区利益之间面临着更多和更激烈的冲突,这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国会政治的生态与文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1作认为美国国会文化中的内在张力根源于代议制民主的内在矛盾之中,是这一矛盾的生动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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