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邦联是13个殖民地第一次妥协与整合的尝试。殖民地的高度自治,加深了英国政府和总督与殖民地众议院之间的矛盾,英国政府决定加强对殖民地的控制,对殖民地进行直接征税,这严重损害了殖民地的自治权力和利益,双方矛盾最终激化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殖民者们最后下定决心脱离英国的统治。1776年7月4日,13个殖民地的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在费城通过了1名的《独立宣言》,正}宣告脱离英国而独立,组成美利坚合众国。1777年13个殖民地草拟并通过了使它们结合成为一个国家的《13州邦联及永久联盟条例》,1781年13个州批准了邦联条例,由此成立了邦联政府。邦联条例规定:“各邦均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每项权力、管辖范围和权利……分别加人一个牢固的、彼此友好的同盟。”[62]由此不难明白,美国独立后的13个拥有全部主权的“国家”,此时只是变成了拥有部分主权和独立的“准国家”,美利坚合众国只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联盟,而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邦联不仅没有法定的统一主权,而且在政府机构设置上没有行政与司法机关,只有一个由各州派两到七名代表组成的一院制国会和由它任命并接受它指导的各种委员会。国会里面,各州的地位平等,各持一票,国会代表由各州根据自己法律规定的方}任命,其经费由各州自理,代表们可由各州随时召回,国会的一般决策依据简单多数原则表决通过,重要决策需要9个州的同意才生效;修改《邦联条例》必须由13个州一致同意;国会的权力主要限于:通过决议、规定和宣言;宣战、缔结和约、接受外国使节和与外国结盟;制造钱币和统一度量衡;处理与印第安人的事务、管理与邦联有关的军事事务;土地和水源的摄取;处理海盗事务等。但是,邦联法律不得直接约束各州公民,各州可有选择地执行;邦联国会无权征税,无权管理州际贸易。可见,作为独立后13个州初步整合的邦联,是一个松散的各主权州的联盟,其主权基础不是各州的人民,而是保留主权的州,并且,邦联国会没有真正独立的财权和最高的军事权力,它要向各州的立法机关和政府负责,这些注定了邦联最终无法达到维系13个州统一的目的。
地方主义的传统导致了邦联的解体。邦联体制虽然反映了北美新生的国家在外交、防务、对外贸易等问题上的共同利益与认同,但是,它是北美各殖民地长期自治的必然结果,它对各州主权和利益过于充分的认可和尊重,使它不能有效整合各个州的利益,不能真正成为一个具有有效中央权力并能适应内政外交需要的现代民族国家。邦联体制的弊端在美国独立后很快就显现出来,并使这个新生的国家陷人困境。不到六年,各州的独立权力使得邦联国会无法运作,在这六年里,国会很少开会,每次会议参加的议员很少,也不能解决什么问题。因此,邦联在政治和经济上都陷人混乱,在财政上濒于破产,各州经济和政治上的恶性竞争日趋激烈,英国和法国企G通过拉拢一部分州而使邦联解体,一些州还发生了民众暴乱。正是在这种形势下,1787年5月28日至9月17日,来自邦联12个成员州的55名代表在宾夕法尼亚的国务堂举行了“制宪大会”,创设新的宪法,以建立一种新的宪政体制来代替旧的邦联体制,维持美利坚合众国的统一与生存。
新的联邦体制是各州利益进一步妥协与整合的产物。邦联的失败,使大多数与会代表相信需要一个有效的中央政府,以维持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保护海外贸易;但是,在联邦政府的权力来源与范围、三个部门的组成和权力分割上,以及国会代表名额的分配、议员的选举和任期等方面,大州和小州、南部和北部、国家联邦主义者和州权联邦主义者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在联邦体制的组成形}和联邦政府的权力来源上,国家联邦主义者,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等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将各州的权力收归中央,中央的权力直接来自各州的公民,而不是各州的主权,这些主张反映了一些大州的愿望。而州权联邦主义者,担心丧失各州的权力和来之不易的自由,反对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主张联邦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州的主权,而不是各州的公民个人,要求保留各州的大部分权力和各州的独立与自由,这些要求反映了一部分小州代表担心州权的削弱和在中央政府中平等权的丧失。这种过激的州权主张虽然最初得不到大多数代表的认可,但它所表达的对州权进行保护的要求始终是制宪过程中小州维护自己利益的强有力武器。
最后,经过辩论,“联邦”的含义才明朗起来,它既不是完全建立在州权基础上的邦联,也不是完全取消州权的中央集权国家,它的主权基础既直接来源于合众国的人民,又同时来源于各州的主权,并且,联邦政府的主权要高于各州的主权,这种妥协后的共识是后来联邦政府三个部门权力来源和分割、各自组成形}确定的基础,最后的宪法文本反映了这种共识:一方面,宪法强调了联邦地位高于州的原则,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律和所缔结的条约,是合众国之最高法律,即使它们与各州宪法或法律抵触,各州法官也应加以遵守;国会有权制定执行宪法授予联邦的一切权力时所需的必要和适当的法律。另一方面,宪法强调了联邦和州的分权原则,宪法第十条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并且,宪法所规定的国会两院不同的组成方}和议员的选举方},以及总统的选举产生方}都体现了联邦的权力基础是州权和人民主权的混合。因此,美国宪政设计所规划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仅是各州利益妥协的产物,也是各州在联邦利益和州利益之间权衡与妥协的产物,“从性质上说,联邦中央政府既不完全是国家性的(National)的,也不完全是联邦性(Federal)的”[63],而是二者的混合,这种混合为各州的自治、各州在联邦政府中利益诉求的竞争,以及它们与联邦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与整合搭建了舞台。
然而,联邦体制中联邦政府三大部门的组成和权力关系的确定,却是经过不断辩论和妥协达成的。代表大州利益的弗吉尼亚方案认为:在政府三大机构中,立法机关由两院构成,一院成员由民选产生,另一院成员由第一院在各州立法机关提名的人中选举产生,两院的投票数或与该州上缴款额,或与自由居民的人数,或与两者均成比例,立法机关拥有高于各州的立法权和其他多项权力;行政首脑应由立法机关挑选并且不能连任,国家司法机关也由立法机关选出,但是行政首脑和司法部门适当数目成员组成的修正委员会可以否决立法案,立法机关两院可投票使该否决无效,这一方案体现了议会至上和三种权力制衡的思想。代表小州利益的新泽西方案只是对邦联条例的一种修订案,因而坚持一院制国会和一州一票的平等投票权,但它同时认为应当授予联邦议会更大的权力,如征税权和可以用武力迫使各州服从各州之最高法律——联邦法律的权力,行政部门由州议会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最高法庭由行政机构任命,并拥有对弹劾案的裁判权等权力。[64]汉密尔顿对这两个方案都不满意,他认为国会应由两院组成,众议员由各州男性自由公民和居民选举产生,参议员和行政首脑都应由各州公民和居民选举产生的选举人选出,行政首脑应有广泛的权力,包括绝对的否决权。[65]经过辩论,大多数代表赞同三个部门的权力应当分立与制衡、议会由两院组成、行政部门不经议会任命而由选举产生。
但是,议会两院议员名额分配、议员和总统的选举方}等问题成为大州和小州代表、南方和北方代表、州权联邦主义者和国家联邦主义者争论的焦点,经过多次辩论,最后达成了所谓的“康涅狄格妥协”,史称美国历史上的“伟大妥协”。这种妥协表现为:①为了平衡大州和小州的利益,两院实行不同的代表名额分配与产生方}。众议院议员由民众直接选出,每四万人选出一名议员,不足四万人的州至少可以选出一名众议员,而参议员则是不分州的大小,每州两名,由州议会选举产生。②总统由选举人团选出。每州选举人团成员的人数与该州在参众两院的议员总数相等(哥伦比亚特区有3票),选举人由选民直接选出,他代表了他的选民对总统候选人的选择,在选举日,每州获得选举人票数最多的总统候选人获得该州选举人团的全部选票,将各州选举人团选票合计出来,获得多数票(270票及以上)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多数票,则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的原则投票,获得多数票的即为总统。可见,两院议员不同的选举方}和总统选举人团选举方},既体现了联邦制度双重主权的思想,又部分满足了大州利益和小州利益在代表权上的要求。③南部和北部在众议院议员名额分配时人口基数计算中有关奴隶问题的妥协。各州众议院议员数量是按照各州的人口基数计算的,人口越多,分配议员的名额就越多,相应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就更有利。当时南部奴隶人口远远多于北部,制宪会议后三年南部五个蓄奴州包括63万奴隶也才有180万人口,而北部(包括东北部四州和大西洋中部四州)则有人口187万左右,其中奴隶人口不过6万[66];因此,南部要求将奴隶人口的五分之三计人众议员名额分配的人口基数,北部最初坚决反对,后来以联邦也将按此比例向南部征收直接税作为妥协条件,同意了南方的要求。虽然,南方在众院中议员数量少于北方,但是南方议员数量因为“五分之三的妥协”而有较多增加,并且,南方议员的实际代表权由于黑奴选举权利的被剥夺而大于北方议员,这从一定程度上为南北的整合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为它们在国会政治中的地域利益诉求和双方矛盾的激化提供了制度上的激励。到此,制宪会议已经就一系列涉及各州和地域重大利益问题上的分歧达成了妥协,经过最后的辩论和完善,这些妥协的成果基本上都写人了联邦宪法。
美国宪法不仅是各种利益妥协的产物,还是制宪者制度设计的结果。汉密尔顿相信,美国人民能够回答下面的一个重要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67]从上面对制宪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制宪过程不仅是不同利益冲突与妥协的过程,还是不同的政治理念相互碰撞的过程,是代表们将西方代议制文明、殖民地时期政治经验吸收过来,经过深思熟虑进行制度设计的过程。其中,国家联邦主义者和州权联邦主义者,围绕联邦体制的真实含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人性的善与恶、民主与共和的矛盾等方面的争论与妥协使得美国联邦体制最后成为一个混合性的体制,它既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又体现了州权独立的传统,既强调民主的必要性,又害怕多数人的暴政,既体现了三权分立制衡的思想,又创造性地包含了三种权力共享的设计。并且,这两种不同的思想,不仅贯穿于宪法制定过程中,还在联邦宪法的批准过程中展开了广泛的论战,在很多州宪法通常是在双方票数相近的情况下获得通过的,一直到1788年6月,新罕布什尔州成为第九个通过该宪法草案的州,宪法才生效,由于当时两个最大州——纽约和弗吉尼亚州还没有批准,所以直到1789年3月4日,第1届国会在召开之时才宣布宪法正}生效,在联邦宪法的运行过程中,两种思想之间的紧张也一直没有消失,并深刻影响到美国的政治发展。
由各种利益和思想妥协而成的联邦体制具有极大的弹性和包容性,成为美国多元利益进一步妥协的平台和美国各州建构的制度基础,国会两院对地域利益、州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容纳,为它们以后的发展和诉求提供了空间与激励,为美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在美国政治中的冲突打下了制度基础,并激发了美国历史上连续不断的地域冲突。从美国宪政设计的过程和最终成果可以看出,国会不仅要担当起为合众国谋取共同福利的责任,而且,国会议员还要代表地域利益、州利益和选区利益。因为,宪法文本虽然没有规定议员要服务选区,但是,制宪大会已经将议员代表和服务选区作为制宪的前提,并且,由于各州这方面的实际要求才导致了制宪过程中的各种争论、妥协以及最后体现了这些妥协的宪法文本的形成。但是,国会作为一个整体,不仅要通过妥协以保证这些利益的实现,更要通过妥协使这些利益整合进合众国的国家利益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国会的公共职能和特殊职能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总之,美国宪法为国会设计了代表国家的角色,并从选举制度上设定了议员服务选区的角色,这是美国国会文化内在张力的制度之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