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面分析中得知,联邦宪法规定的国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州争取更多议员名额的结果,各州对议员名额的高度重视是以议员代表选区利益和州利益为前提的,但是宪法并没明文规定议员必须履行这一角色。那么,是什么能保证各州和选区对议员这一角色要求的实现呢?
(一)美国议员代表选区的传统
在建国前,各殖民地深受在母国议会无代表之苦,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一直争取在英国议会中的代表权,并喊出了“无代表不纳税”的口号。但是,这一努力以失败而果,英国议会一再通过对殖民地不利的法案,加紧对殖民地的控制,这使得殖民地民众深深体会到议会代表权的重要性,并且,在各殖民地议会和邦联议会中形成了议员代表选区的传统。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无代表权的经历和议员代表选区的传统深刻影响到美国的宪政设计。虽然在制宪时,一些代表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加强行政机构的力量,并认为国会主要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机构,国会议员当选后就不应再受选区的制约,但另一些代表认为,只有代表对选区和选民负责,才能保证联邦主权来源于人民的性质、保证议员对人民负责,以及联邦政府不能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才能防止联邦过分侵犯州和地方的自治权。就连汉密尔顿也认为,议员应密切依附于人民,他必须与人民维持亲切感,这是很重要的,而不断的选举是有效保障以上两种情况的唯一政策。最后,这种对选区负责的代表观成为大多数代表的共识,并成为国会制度尤其是众议院制度设计的基础。[68]更重要的是,这种传统成为民众对议员角色认知的核心,整个社会文化为议员设置了代表选区的角色,且不说议员为了再当选要受这种民众心理的影响,就是议员本人也会受这种文化的影响和塑造,对自己角色有可能产生同样的认知。
(二)美国的选举制度
光靠议员自我角色的认知不能保证议员一定会代表选区和服务选区,各州和选区主要依赖选举来控制自己的议员,“因为当他们考虑到每过几年就要进行一次改选时,他们就不能不考虑到选民的利益,不能不能照顾选民的要求”[69]。制宪时,各州代表不仅自然地以议员代表选区为前提,极端重视本州在国会中的议席数量,而且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上为议员服务选区做了进一步的保障。根据美国宪法当时的规定,美国的选举制度如下:①议员名额分配。参议院每州两名,众议院每三万人一名,奴隶以总数的五分之三计人各州的人口基数,每州至少有一名众议员,联邦议会第一次开会后三年内实行人口清点,此后每十年普查一次,并根据结果重新分配各州在众议院的议席。②选民和议员候选人资格。众议员选举人应具该州众议员选举人所需的资格。众议员候选人须年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7年以上,并应为其竞选州的居民。参议员候选人须年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9年以上,为其竞选州的居民。③议员选出方}。参议员、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与方}由各州州议会规定,但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修改各该项之规定,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后来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规定参议员直接由各州人民选举产生),众议员由各选区选举产生,但是选区的划分在当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按照地域标准和政府界限进行的,经过国会1862年、1872年和1929年的三次立法,最后规定按人口比例在平等选民数目基础上划分选区,选区应当完整和彼此相连,每一选区选举产生一名众议员。无论是参议员,还是众议员,均按相对多数的选举办法选出,即获得多数票者即可当选。这种方法十分简单,便于操作和选民的广泛参与。④议员任期。众议员任期为两年,每两年重新进行选举,议员可以连选连任,参议员任期为六年,每两年通过选举更换其三分之一。保持较为频繁的竞选活动,目的便于议员接受选民的控制。美国还通过宪法修正案和国会立法,对其选举制度进行了完善,总的来看,美国的选举制度比较民主,无论是选民,还是候选人都没有过高的资格要求,并且美国“胜者全拿”的选举制度比较容易操作,选民参与选举比较方便,同时,对候选人必须是选区居民的要求,以及比较频繁的选举活动都保证了当选议员的民众基础和大多数选民通过选举对议员的影响与控制,这使得议员代表选区的要求得以在制度上实现.并为日后美国选区利益的诉求提供了制度保证与刺激,使得美国国会后来在服务选区与代表国家两种角色间的冲突日趋激烈。
(三)国会记录公开制度
选民要有效地控制议员,仅有选举权是不够的,还必须对议员的活动有知情权,便于他们根据议员的表现情况来决定议员在大选中的命运,为此,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还规定,“各院应有议事记录,定期公布,他们判断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经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人的要求,应将全体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记录在案”[70]。这条规定,以及后来允许媒体对国会辩论活动公开报道的规定,使得议员当选后在国会时刻要注意自己的立场和投票情况是否符合选民的愿望,是否代表了选民的利益。可见,这种议事公开制度和国会选举制度的协同运转保证了国会议员代表选区角色的实现。
但是,国会两院不同的代表制度和选举制度同时也保证了国会将选区和州利益整合为国家利益的可能。首先,参议院的代表制度一方面维护了各州的平等利益,同时,也是对各州利益进行整合的平台。其次,它还是对众议院过于偏重选区利益的一种平衡。美国建国者们最担心的是出现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利的暴民统治,所以他们在国会中设计两个院,两院有不同的代表基础,由代表各州的参议院的审慎和冷静过滤代表选民的众议院的激情。所以美国在建国时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建国者们认为按民主原则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的众议院不能成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它主要是选区利益表达和实现的机构,国家利益的代表应当是按共和原则组成的参议院,参议院不仅是各州利益妥协的机构,还是代表国家利益对众议院进行平衡的机构,并且参议院还承担外交、防务等关系到合众国公共利益的职责。最后,应当看到,众议院正是在承担选区利益表达和实现的职能过程中,同时承担着对选区利益进行整合,以及其他大量维护国家利益的职能,因此,选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矛盾最集中体现在众议院。因此,这种具有美国特色的两院制一开始就为选区利益和国家利益矛盾的展开提供了制度平台,不仅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角色,而且,每一院本身也是集两种角色于一身,并为它们的实现设计好了制度基础,这是国会文化内在张力的制度之源。
总之,美国宪政设计反映了当时国家联邦主义者和州权联邦主义者、大州和小州、南部和北部实现国家统一的愿望,也反映了他们之间的各种分歧与妥协,同时也高度尊重了美国各州的自治传统和个人主义的文化,吸收了西方代议制文明和殖民地时期议会政治的经验,融汇了制宪者们深思熟虑和创造性的制度设计。联邦体制不但在纵向层面对国家主权与州权进行了比较合理的安置,容纳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地域利益之间的冲突,而且在横向上实现了三种权力的分立与共享。在国会制度安排上,不仅为选区利益、州利益等各种特殊利益间的妥协提供了平台,还为选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紧张奠定了制度基础:两院制结构不仅是各州和选区利益妥协的平台,也是国家利益与选区利益整合的机制,是美国民主与共和两种价值的体制表现。因此,美国宪政是一种混合形}的制度安排,它是不同利益和理念妥协的结果,同时又为各种利益进一步妥协与整合提供了宪政基础,它以议员代表选区和州为基础设立的,在选举制度等方面为议员服务选区的角色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同时,它授予了国会为美国各种公共事务进行决策和立法的权力,以及将各种利益整合进国家利益的职责,总之,美国宪政一开始也为国会设计了代表国家的角色。这种双重性的制度安排是美国国会文化内在张力的制度根源,它的深远影响将在美国政治和国会文化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
【注释】
[1]罗伯特·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2]柏拉G:《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罗伯特·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195页。
[4]托马斯·戴伊,哈蒙·齐格勒,路易斯·舒伯特:《民主的反讽:美国精英政治是如何运作的》,林朝晖译,新华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
[5]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6]四种古典模}为:古代雅典的古典民主(classical democracy)思想;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自治共同体的概念,包括保护型共和主义(protective republicanism)和发展型共和主义(developmental democracy);自由主义的民主(liberal democracy),也分为两个部分,即保护型民主(protective democracy)和发展型民主(developmental democracy);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理论。20世纪引起激烈政治争论和冲突的四种民主模}为:竞争性精英民主(competitive elitist democracy)、多元主义民主(pluralism democracy)、合法型民主(legal democracy)、参与型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参见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7]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8]克劳斯·黑尔德:《世界现象学》,倪梁康、孙阅兴、靳希平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14页。
[9]阿伦特认为古希腊公民有两个世界,即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而政治是公共领域中使人之为人的活动,而劳动与繁殖是私人领域的活动,它主要维持人的生存和人种的繁衍,为公共领域的活动提供了生理基础。参见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0]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317页。
[11]阿伦特认为,古希腊人在公共领域的行动在时空中建构了一张故事网,这些行动都是人的故事的一部分,是不能用现代统计学和管理学来评价其意义并对其重要程度进行简单区分的。参见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2]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317页。
[13]在绝对主义国家中,传统的等级会议和国会衰落,王权地位上长,并成为绝对的权力,由贵族和其他特权人物所享有的直接民主显然不复存在。“继欧洲封建制度衰落之后的,是人人皆知的专制主义(absolutism)时代。此时王权不再受中古习俗的束缚,却因贵族权力相对衰落而提高,也更因罗马天主教会权威衰落而再度提高……在近代之早期世俗权威至高无上,路易十四可宣称朕即国家,而詹姆士一世则说,以君主自认为合适的方}统治乃是神圣的王权,在这一时代,欧洲许多国会软弱无力或遭到解散,法国的三级会议未被召集达175年之久,只有英国国会仍继续存在。”参见A.H.布奇:《代表——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朱坚章、王浩博译,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第21页。
[14]曹沛霖:《议会政治》,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7页。
[15]A.H.布奇:《代表——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朱坚章、王浩博译,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第42-43页。
[16]曹沛霖:《议会政治》,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9页。
[17]J.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7页。
[18]孙哲:《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1页。
[19]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20]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23页。
[21]埃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王瑞昌、王天成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66页。
[22]A.H.布奇:《代表——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朱坚章、王浩博译,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第28页。
[23]同上,第30-31页。
[24]A.H.布奇:《代表——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朱坚章、王浩博译,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第30-33页。
[25]孙哲:《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5页。
[26]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27]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24页。
[28]严维明:《比较美国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3页。
[29]萨缪尔·亨廷顿:《美国国家利益的消蚀》,《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第91页。
[30]严维明:《比较美国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31]殖民地时期,移民成分主要是英国人,这一时期美洲文化主要有印第安文化和欧洲移民文化,在欧洲移民文化中最主要的是英国文化,印第安文化由于印度安人数量的有限、自身的结构性缺陷和与欧洲现代文化之间的巨大时空距离,难以成为殖民地的主流文化,因此,殖民地的主流文化是英国文化。参见任军锋:《地域本位与国族认同——美国政治发展中的区域结构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1-98页。
[32]杰里米·帕克斯曼:《英国人》,严维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页。
[33]同上,第148页。
[34]同上,第144-145页。
[35]这种自认为是上帝选民的思想,其实也是英国人的传统。“英格兰人认为自己是上帝垂爱的民族。该信念植根于早年那个令人难以置信的传说:耶稣小时候访问过这个国家(所以后来才有了威廉·布莱克那句诗,‘古时候那双圣脚,是不是走过英格兰那翠绿的山岗’);亚利马太人约瑟,即那个从本丢·彼拉多手里讨回耶稣尸体的人,把荆棘冠冕的一部分带到了英格兰。”(杰里米·帕克斯曼:《英国人》,严维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对英国人这种传统的详细描述参见该书第100-123页。
[36]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开拓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页。
[37]同上,第183页。
[38]同上,第191-192页。
[39]同上,第212页。
[40]公司殖民地,是由民间投资人组成的股份投资公司从王室获得特许状或宪章后在北美某一区域建立的殖民地,如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殖民地。业主殖民地是指王室将北美土地作为礼物馈赠给王亲和贵族,由其独占和治理的殖民地,如马里兰、卡罗来纳等殖民地。契约殖民地是基于殖民者之间签定的共同协定或契约而组成的殖民地,它或是自发组成的,或是从公司殖民地中分裂出来的,如普利矛斯、罗得岛等殖民地。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41]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42]同上,第16页。
[43]同上,第18页。
[44]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载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理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93页。
[45]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载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理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94页。
[46]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2页。
[47]张汝伦:《黑格尔和现代国家》,《读书》2001年第10期,第116页。
[48]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9]功利型个人主义,又称个人功利主义,是指一种完全凭借个人的进取精神而获得事业成功,尤其是物质追求上的成功的个人主义,富兰克林是这种个人主义者的典型,而表现型个人主义则是指个人不仅要自立自主,还要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在社会与历史中确定自我的个人主义。参见罗伯特·N.贝拉、理查德·马德逊、威廉·M.沙利文等:《心灵的习性——美国人生活中的个人主义和公共责任》,周穗明、翁寒松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50]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25页。
[51]任军锋:《地域本位与国族认同——美国政治发展中的区域结构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52]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问题研究所、南亚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5页。
[53]同上,第639页。
[54]任军锋:《地域本位与国族认同——美国政治发展中的区域结构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55]玛格丽特·洛南:《美国五十州》,白玫译,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56]丹尼尔·布尔斯廷:《美国人——开拓历程》,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35-36页。
[57]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58]张定河:《美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59]J.艾捷尔:《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郭国良译,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60]张定河:《美国政治制度的起源与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61]蒋劲松:《美国国会史》,海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62]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91-792页。
[63]任军锋:《地域本位与国族认同——美国政治发展中的区域结构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64]马克斯·法仑德:《美国宪法的制订》,董成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4-54页。
[65]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15-819页。
[66]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
[67]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页。
[68]A.H.布奇:《代表——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朱坚章、王浩博译,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78年版,第37页。
[69]林尚立:《选举政治》,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37页。
[70]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8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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