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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对舆论的赞誉

时间:2023-02-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奈克尔则可能是第一个从细节上讨论舆论治国的人,他在与公众信誉有关的舆论的重要性方面提出过一些精辟的见解。他强调舆论不可强行控制,政府可以通过舆论间接地影响道德。
世纪对舆论的赞誉_舆论学概论

一、18世纪对舆论的赞誉

到18世纪中叶,人们对舆论的重要性有了普遍的认识。或许,18世纪公众意见领域最重要的思想家要数卢梭和法国财长奈克尔。奈克尔则可能是第一个从细节上讨论舆论治国的人,他在与公众信誉有关的舆论的重要性方面提出过一些精辟的见解。他认为资产阶级的舆论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舆论的天性和力量会随着政府的形式和种类发生变化,并且会在一个有限的君主政权里有非常积极和健康的效果,运用舆论是一种防范职权乱用的好措施。

对于现代民主思想家而言,公民集会规模的天然限制就像他们身上的刺儿一般。希腊人的民主制已经说明了政治组织必须要小,全体公民集会能够听到发表意见人的话音。让·雅克·卢梭,作为最先使用“公众意见”(public opinion)一词的人之一和最后坚持政治活动小规模的人之一,在《社会契约论》中写道:“就像自然赋予构造完美的人类的身体结构限制一样,这种限制的外在表现为巨人或者侏儒。一个国家的构造也是这样,也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使其大到不至于影响良好的管理,小到不至于难以维持其存在。对于国家来说,也有一个不可超越的力量极限。”[23]卢梭将他的“公共意志永远正确”的理论应用于他的国家,极为赞美舆论,甚至认为即便专制也要取决于民意。他坚持认为,所有的行政法规、民法、刑法都应当建立在公众意见之上。虽然他的“公众意志”与舆论理念很接近,但他从未明确指出二者的联系或对法律的影响。他强调舆论不可强行控制,政府可以通过舆论间接地影响道德。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公意永远公正”。他的推理是: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正是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的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根本没有某些一致的话,那么就没有社会可以存在了。因而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利益。可见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并不是人们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而且唯有这种时候才好像人民会愿意要不好的东西。他还指出,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巨大的差别;公意只考虑公共利益,而众意则考虑个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和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外,则其余的部分就是公意[24]

塔尔德(Gabriel de Tarde)将公众界定为一种散播在空间中相互间隔的社会集群,但由于某种共同的信号而集合在一起;它是一种去除完全面对面的接触之外的社会形式。[25]在18世纪的法国和英国,基于陌生人集会下的新文化形式的出现,诞生了很多新事物:公共图书馆、音乐会、大型豪华剧院。在这些新语汇中,核心词却是向公众开放的开架阅览。

洛克提出一个舆论定律,即人与人之间影响的第三重关联,挑战了教会与国家在道德与法律领域的唯一权威。如果说公开谴责仅仅是社会中的人单独完成的话,那一定会引起大多数人的反感。洛克发现了一个既尊重个人意见又兼顾社会道德标准的动力,“对隐秘的道德的执行者来说不是某个人,而是一个小社会,经由一种思想家对于道德与法的研究而形成某种规制。”[26]特权以外的公共意见不会制约意见与意见之间的碰撞,反而形成一种同政府的强制规定以及教会隐秘习俗相悖的道德权威,即舆论制约权力的定律。洛克关于意见的法则并不是关于一般意见形成过程的描述,而是在特殊历史时刻对新兴社会力量的肯定。正如纽曼认为,个人谴责或者公众意见无时无刻不是一种社会力量,经过文艺复兴后的私人与公众被赋予了特殊政治含义。对于洛克来说,讨论有一个重要的公共功能:当政府机关充满夸大和独裁的声音时,人间的理性议论会保持潜在的质疑,中产阶级抛开固有的陋习后,公共讨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政治力量。“公众意见是中产阶级文明的表现”,公众意见是洛克寻来的新的政治力量[27]

在文艺复兴的对话中,公众意见有时被形容为奇妙无比的力量,因为从大众那里已经可以听到议论了,暴君在他的宝座上瑟瑟发抖。多变的危机已经降临,至高无上的公众意见已经宣布必须建立自由。一段时间后幻觉就会解除,似曾威严且宏大的君主权威即将同魔幻般的城堡一起永远消失。斯密特(Schmitt)说道:“公众的光亮就是文艺复兴的光亮,一种从迷途、幻影和野心诡计中走出的解放。在文艺复兴的专制中,公众意见扮演了纯粹的矫正物。”[28]

休谟最早将“舆论法则”引申到国家理论方面。他在1739年指出:“没有其他力量比舆论更能够支撑统治者。政府仅依赖民意而得以成立。在最专制独裁的政体是如此,在最自由、最孚众望的政府也是如此。”[29]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将公众舆论视为国家的真正法律,“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30]从洛克到欧洲启蒙思想家的自然理性学说,已经广泛注意到舆论对公共权力的规制,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当中形成了一种政治意识,针对专制统治,它提出了普遍而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要求,最终还认识到应当将公众舆论当作这种法律的唯一合法源泉。在整个18世纪,公众舆论都被当作是那些建立在争论——理性主义概念之上的规范的潜在立法资源。”[31]

在欧洲思想家华丽的言语中,我们能够清楚地感受到公众意见时常并不被作为一种概念加以研究,而是一种带有严肃的政治法律事务。贝克(Baker)对18世纪晚期的法国作了这样的评述:“比起某种发散的社会学的指示物,‘公众意见’更像是一种政治或意识形态的建构物。”[32]在英国,“公众意见”同样被更多地作为议会之外的某种真实或假想的力量表现,而“人民”在18世纪晚期也只是平民的一个片断。在18世纪晚期的欧洲政治中,“公众意见”的力量展现为一种真实的社会生活,同时也被视为一种说服的符号[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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