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溶栓治疗的适应证
对急性脑梗死的紧急处理常须在“半暗带”神经细胞缺血坏死之前进行,所以目前要求以发病后6h为基本时限,以脑CT扫描未发现功能区有明显低密度软化灶,并以患侧肌力低于4级或明显失语为行为学指标。由于椎基底动脉闭塞的患者常有意识障碍、病情危重,故可以将时间窗延长至12~24h,年龄限定在75岁以内。如果合并有严重的心、肺疾病和出血性疾病与高血压(收缩压大于170mmHg,舒张压高于110mmHg)时须慎重考虑(1mmHg=0.133kPa)。
1.溶栓治疗可在脑梗死发病6h内进行(发病在6~12h内亦可考虑),且脑CT或MRI已除外颅内出血等,没有与神经功能缺损相应的低密度改变。但有神经功能缺损不对应的腔隙性脑梗死则不受影响。
2.无明显意识障碍(昏睡或昏迷)。但对基底动脉血栓形成的患者,由于预后极差,昏迷可为相对适应证。
3.一般肢体瘫痪的肌力(指最小肌力)要求0~3级;若为4级或5级,则须行DSA、磁共振血管造影(MRA)等检查,以证实相应的脑动脉闭塞或严重狭窄。
4.年龄18~75岁。
5.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
基本遵循上述要求。如果患者病情呈反复和进行性发展,或表现为椎基底动脉系统的梗死,可依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时间窗8~24h。
(二)溶栓治疗的禁忌证
1.溶栓治疗之前临床表现已出现明显改善。
2.活动性内出血和已知出血倾向。
3.颅内动脉瘤、动静脉畸形、颅内肿瘤以及可疑蛛网膜下腔出血。
4.有脑出血史、近6个月脑梗死史(有明显肢体瘫痪等表现)及颅内、脊柱手术外伤史。
5.近半年内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胃肠出血,近3个月急性心肌梗死、感染性心内膜炎,近6周有外科手术、分娩、器官活检及严重创伤。
6.严重心功能不全,败血症性出血栓性脉管炎,糖尿病性出血性视网膜炎及已知严重肝功能不全。
7.妊娠。
8.正在使用肝素、双香豆素等抗凝剂。
9.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20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10.收缩压<100mmHg(尤其是年龄60岁以上者)疑为血流动力学紊乱所致脑梗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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