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周超凡教授说,在我国,制药企业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周超凡说,在国外,药品生产企业设有专门部门或人员收集不良反应,发现问题后,尽可能在出现法律纠纷之前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各种方式通知用药单位和个人。因此,国外药企为了规避风险,唯恐将药品不良反应写得不够详细。周超凡委员举例说,以前有一种西药专利期已过,我国的一个药厂开始生产该药。
王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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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药品安全信息传递不畅
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的一位专家指出,制药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漠然”也反映在新品种的研发上,如不顾片剂已有很好的生物利用度与吸收速度,还一味去开发收益大的同类针剂。这样做已经不是通过改变剂型来提高临床疗效和安全性,而仅仅是为了抢占市场来获取更大的利润。
我国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周超凡教授说,在我国,制药企业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不仅许多企业设有专人或部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病例,而且在说明书上标注药品不良反应时也是能少写就少写。
周超凡说,在国外,药品生产企业设有专门部门或人员收集不良反应,发现问题后,尽可能在出现法律纠纷之前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各种方式通知用药单位和个人。国外法律对此要求十分严格,一旦药品出现说明书中未记载的不良反应,对企业的处罚是相当高的,甚至使企业倒闭。因此,国外药企为了规避风险,唯恐将药品不良反应写得不够详细。周超凡委员举例说,以前有一种西药专利期已过,我国的一个药厂开始生产该药。由于对药品不良反应认识不足,这家药厂没有将该药已发现的十几种不良反应全部标注在说明书上,而只写了几种。一位患者服用该药后出现了说明书上没有标明的不良反应,结果药厂赔了很多钱。
周超凡认为,药品生产企业要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就必须正确对待药品不良反应。
【原文见王乐民.企业不应回避药品不良反应[N].健康报,2007年4月10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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