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舆论监督的权利意识
舆论监督主要指公众发表批评和揭露性意见,对社会中的丑恶和不良现象进行挞伐,特别是对公共权力进行监察督促。在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介代表公众对政府的施政活动提出批评建议,抑制公共政策的错误或官员的丑恶,构成社会舆论监督的主导力量。较之于分散的公众舆论监督,新闻媒介的批评则更集中、更深刻,能够转化为广大人民的深入监督。社会结构中这一重要的控制力量,成为社会制约机制中最活跃的因素。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信条,用舆论监督权力、制约权力,则是现代文明的集中表现。由于政府权力具有扩张性,分散而脆弱的社会个体对官员的侵权大都无能为力,通过舆论对执政者的不当行为给予舆论压力,是完全必要的。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作为国家的政治实体之一,是公民社会中能够与政府官员相抗衡的力量,但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官员们往往或明或暗地操纵立法和司法,舆论监督不得不包括对法律的督察。
舆论监督是公民权利的表达机制,成为公民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具体方式,民主制度保障每个公民参与这种活动的权利。允许人民大胆揭露各种丑陋,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法宝,使“社会疾病”得到有效的医治。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法制和民主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民意的政治体制,舆论监督才能经常化和制度化。以权代法或以言代法成为社会痼疾,以权谋私和恶劣的官僚作风就不可避免,由此滋生的种种社会疾病不能及时医治,社会机制中最好的医生——人民的监督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工作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工作自然成为公众监督的重点,舆论监督实际是人民捍卫自己利益的舆论活动。作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舆论监督以揭露、批评和建议直接作用于政治机体,影响社会公共政策,是国家机关良性运行的基础。
舆论监督是无处不在的社会法庭,通过这个法庭,人民制裁践踏公共利益的人,宣判他们的罪行。在17世纪的英国,洛克把舆论与“神法”、“民法”相提并论。他说:“人们判断行为的邪正时所常依据的那些法律,可以分为三种:一为神法(di-vine law)、二为民法(civil law)、三为舆论法(the law of opinion or reputation)。”[1]“舆论法则判别的是美德和恶行,靠的是一种私下达成的默契,也叫做“私人处罚法。”[2]边沁持有相似的看法,他认为,社会成员通过共同努力“就可能形成一种法庭或仲裁机构。我们可以将这种仲裁机构称为舆论法庭。”[3]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进一步将公众舆论视为国家的真正法律,“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4]
舆论监督是来自权力之外的精神力量的制约,即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的约束和限制,如果监督主体完全受权力支配,就坠入主体的自我监督,导致监督机制的根本瓦解。媒介从属于一定权力机关,开展舆论监督要得到“权力的批准”,不仅使舆论监督避重就轻,而且有时成为丑恶行为的保护伞。在行政权的控制下,媒体滋长攀附权贵的思想,公正而彻底的舆论监督成为空谈。舆论监督是否有效,依赖于权力的制衡体系,只有在权力形成制约机制的前提下,公民社会的权利空间才能真正形成。不受制约的权力导致滥用权力,受权力掌控的舆论监督会为监督对象献上篇篇颂辞。权力一定要干预舆论监督的话,就应制止它三缄其口,有恶无声。
舆论监督有助于消除社会丑恶,预防精神道德和官风的堕落,是社会的防腐剂。人民无处不在,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美国的舆论格言“我们都在看着你呐”,显示出人民监督无处不在的巨大力量。一位公职人员的优劣,一项政策的好坏,要以“人民拥护不拥护、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即使没有舆论考核这一关,也决不能忽视民意的作用。舆论监督的曝光,对政治机体形成强大的舆论冲击,能够增强政府的纠错能力和免疫力。对人民群众自身的错误和不良习惯,诉诸舆论监督也能清除各种颓废行为,使社会管理更加有效。
舆论监督以揭露为主,用事实证明腐恶的存在,而不是空洞地指责监督对象。舆论揭露出确凿、惊人的事实使监督对象胆战心寒,因为事实既是定性或定罪的依据,又是激起广大群众愤慨的导火线。在舆论监督中,无论新闻报道还是人们口头的议论,披露错误事实都是占第一位的,有时是唯一的内容。舆论本身不用、也不应作出什么处理结论,处理意见只能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作出。大多数群众通过舆论知道公共权力的错误或犯罪事实,为非作歹者受到舆论谴责,显示出舆论监督的力度。
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来自某些政府部门的保护主义,其次来自监督对象的顽抗,包括暴力形式和口头欺骗。当某种错误或丑陋行为难以掩盖时,对错误负有直接责任或与此有关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封口”,导致舆论监督难以“深入虎穴”。面对记者的采访,某市的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甚至这样说:“要牢牢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对干部向高级媒体提供线索、参与报道的,要记录在案,永远不能重用,所有的反面报道要一查到底,看看究竟是谁提供的线索。”[5]官员以强硬的态度抵制舆论监督,无论公众还是媒体由于惧怕官员的追查而退避三舍。当监督成为风险,被监督者就有了一道安全的防线。
不能忽视的是,监督面临的危险还来自媒体或记者的私欲。有些记者经不住金钱和官位的诱惑,成为社会丑恶的同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成为一句空话。2002年6月22日山西繁峙县发生金矿爆炸,当地负责人和金矿矿主为隐瞒真相,分别对采访事故的一些记者送了现金和金元宝。记者的嘴巴被封住了,一上阵就被银弹击倒,媒体监督的重拳立刻变成笑脸。2008年9月至11月,又连续揭发出河北李家洼煤矿和陕西霍宝干河煤矿矿主以“封口费”买通记者与当地政府官员,隐瞒矿难事故。媒体监督失效的可悲结局屡屡发生,媒体的责任意识危如累卵,腐败事件可能迅速蔓延。
法律制度不完善或有法不依,使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遇到种种麻烦,有时不得不放弃监督。公民的舆论监督权虽为《宪法》和《监督法》所确定,但对妨碍和侵犯这项权利的行为缺乏具体的法律制裁规定。监督事项往往受官员的审批,监督权难以实施,监督者受到侵害也难以诉诸法律。被监督者采取暴力手段,殴打、非法拘禁记者,检举揭发的公民被毒打或暗杀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警方缉捕凶手大都只是应付了事,一句“犯罪分子逃之夭夭”便画上句号。对已经曝光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些官员使用疏通、堵截或拖延等办法,阻碍大众媒介曝光。在一些地方,新闻媒介已经揭露的事件,本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但被曝光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找关系说情,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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