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权力的话语
公共权力的行使需要物质基础,由纳税人为其提供薪酬和工作经费,而公民是纳税人的主体。纳税的实质是公民对公共权力的服务付费,要求公共权力提供周到的服务,这同专制权力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包括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社会公正、人身自由到公共设施建设、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尽到责任,不断改善或完成公共事业和公共福利的工作。公共权力机构应当受人民的监督,以人民公仆的姿态从事工作,因而他们的话语就是人民的话语,人民的呼声就是他们的语言。政府部门真正成为公共权力机构,其决策代表公共利益,对社会问题的一切说明和宣传体现人民大众的追求。
公共权力话语以协商为手段、以平等为前提、以公共领域为场所、以公众参与为基础,同民众(或代表)诚恳地讨论社会问题,在公共决策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与公民建立平等的交流关系,达到对社会的和谐管理。对一些公民缺乏参与兴趣,习惯于从自身利益考虑问题,公共权力通过广泛征集和宣传民意,化解少数公众的偏见。所谓“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际是公共权力的本质属性,表现为政府必须关心人民,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从而摆正自身的位置。
权力的行使者不是把自己当做“公仆”,而是以“父母官”自认并高高在上;没有把依法行使权力作为回报纳税人的职责,动辄以“为民做主”的“官老爷”自居;眼光不愿向下看着自己的主人,倾听纳税人的要求和建议,而是盯着能给自己“官帽子”的上级;不是把自己当作人民的“服务员”,而是当作“大权在握的领导者”……这类背离公共权力的倾向有时表现为大话、空话连篇,有时言谈傲慢冷漠,破坏了公共权力的性质,危害社会公共事业的建设。
在外国,法院就叫法院(Court),但我国在前面加了“人民”(People’s)两字。“人民”两字重于泰山,法官应当替人民勤勉办案。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反映强烈;徘徊在各级法院门口的上访人员不断诉求,往往几年、十几年不能申冤。如果每名法官都将‘人民’两字装入心中,时时牢记自己是拿人民俸禄的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举措才能得以实行。
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充分反应人民的声音,政府行为才能体现公众的意志。政策问题的提出,如果不是来源于公民的诉求,而是来自决策机关片面的信息收集或领导者的灵感,政策方案就会脱离实际和人民的需要。从调查研究、起草方案到形成初稿,从征求意见、修改到提交决策机构批准,只要逐渐扩大公民参与的范围,公共政策就能更多地反映人民的实际要求。有些地方,实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旁听制度,反映了权力机构的“公共性”,旁听的公民与权力机构实现了话语交流,打破了“暗箱决策”。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听证会虽然还不够开放,但有一定的透明度和程序性,推动了权力机构向公共权力的转变。
公共政策的听证制度能够征集到广泛的建议,政策话语达到最大限度的覆盖,出现公共权力和民众话语的融合。如果一些听证会不允许媒体介入,参加听证的人员经过反复筛选,就剥夺了公众的话语参与。针对政策涉及的公众范围,充分让参与者发表意见,不走过场,政府制订的政策才能公开、透明,反映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政府权力转化为公共权力,表达出人民的声音,才能表达公共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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