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舆论自由的缘起与确立
16世纪封建自然经济在英国开始解体,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手工业作坊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力量,新的阶级进而要求在政治上分享权力,不断发表反对国王专制的言论。17世纪40年代,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提出言论自由和废除皇家特许出版制,但统治者没有放松对言论和出版的管制,仍实行特许制并对出版物进行检查。
英国早期民主主义者约翰·弥尔顿经历了不幸的婚姻后,于1643年2月未经当局审查出版了《离婚论》,受到议会的强烈谴责。1644年11月24日他被召至国会答复质询,发表了著名的《论出版自由》的演说,驳斥议会对《离婚论》的指责。他向当局申明:国会控制出版事业,沿袭天主教宗教法庭的不当权力,毁灭无数优秀作者的心力,可谓以暴易暴。
他说:“杀死一个人,仅是杀死一个理性的动物,但毁灭一本好书,则是毁灭理性本身。压制出版并不能消灭煽动诽谤的言论,最大效果仅能将其驱于地下。压制出版及新闻检查的实际效果,只是迫害真理,阻碍人民的所有学习。”[3]最后,他向国会要求:在所有自由中,请给我根据良心自由获知、自由说明、自由辩论的权利。
在清教徒革命时期,李尔本(John Liburne,1614~1657)也是一位争取言论自由的战士。1645年他宣称出版自由是英国人民的天赋权利,向教会要求公开辩论出版自由问题。在天赋人权自由理论的催生下,17世纪中叶,咖啡馆在英国牛津、伦敦相继诞生,成为各阶层的人交换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消息和意见的场所。市民们在这里“阅读”报纸,议论政治时事,形成舆论自由的场所。人们的言论开放和文人斗士的无所畏惧,孕育了英国最早的公共领域,1695年英国的特许审查令被废除。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英国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在《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和《论宗教宽容》等著作中倡导舆论自由,强调言论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他指出:“一个人如果有一种能力,可以按照自由心理的选择和指导,来思想或不思想,来运动或不运动,则他可以说是自由的。”[4]洛克还指出:“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听从到什么程度。”[5]在这一逻辑下,言论自由必然是免予干预的自由,但又是自我遵守法律的自由。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和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奠基人。他在《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中强调自由表达舆论的重要性和法律规范,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这个国家的公民可以说或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说或禁止写的东西。”[6]但犯法的言论属于犯罪行为,必须受到制裁,不过这时“人们处罚的不是言语,而是所犯的行为,在这种行为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言语”[7]。
从18世纪起,西方争取舆论自由和报业批评政府的自由,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斗争,美国的精神领袖杰弗逊是杰出的代表。杰弗逊主张,人民应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才能使真理获胜。1787年他写道:“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所以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捍卫人民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如果无报纸而有政府与无政府而有报纸,二者之间必选其一,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但是,这样一来,让所有的人都能读报,就必然是我选择后者的先决条件。”[8]
以上闪烁智慧光芒的观点冲破了中世纪封建专制的思想枷锁,推动了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舆论自由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直接成果被正式确定下来。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第一次用法律形式保障言论出版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表达思想,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也对言论和出版自由作出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法律。1804年,杰弗逊在联邦派报纸的攻击下,以压倒优势连任总统,更加强了他对舆论自由的信念,他说:“……报业应予自由。自由发表真理与谎言,最后真理一定获胜。我确信人民的智慧,经得起新闻自由的滥用,这证明人民在真理与谎言之间,可以清楚的分辨出来。人民可以充分信任,去听任何新闻与意见,包括真实与虚妄,他们在两者之间,自会有正确的判断。”[9]
对舆论自由制度最早给予系统阐述的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他除在《论自由》这本著作外,还在《逻辑体系》、《政治经济学原理》、《论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以及《威廉·汉密尔顿哲学的批判》等著作中,系统阐述了舆论自由的要素与规范。发表在1859年的《论自由》这部著作,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作。密尔说,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许对其争论,那么接受者多数坚持这个意见就像坚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教条已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力的,它妨碍去寻求根据,并且还阻挡着任何真实的、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生长出来的信念[10]。
基于上述认识,密尔提出两个极为重要的原理:“(1)人的错误是能够改正的。(2)借着讨论和经验人能够纠正他的错误。不是单靠经验,还必须有讨论,以指明怎样解释经验。”[11]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在于,当它错了时能够被纠正过来,只有在纠正手段经常被掌握在手中的时候,才能真诚对待对他的意见和行为的批评。习惯于倾听一切反对的言论,从中吸取教益,聆听是寻求真理不可缺少的途径。人类只有通过讨论,才能发现真理,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这一切,构成了对错误意见的自我修正原则。
密尔提出了舆论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1.防止似是而非地进行论证、对事实或论据予以压制、把案情的各项因素举陈错误,或者把反对的意见表述错误;2.防止谩骂、讽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的态度。为了真理和正义的利益,限制使用辱骂性的语言实比限制使用其他武器还重要得多。对于每一个人,不论他自居于是辩论的哪一方,只要在其声辩方式中缺乏公正而表现出情绪上的恶意、执迷和不宽容,那就要予以谴责。3.对于每一个人,也不论他持什么意见,只要他能够冷静地去看、也能够诚实地说出他反对的意见,既不夸大足以损害他们相信的东西,也不掩盖为他们辩护或者想为他们辩护的东西,那就要给以应得的尊敬。这就是公众讨论的真正道德,因此,思想自由是不可缺少的。在精神奴役的气氛中,可能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却永远不会有智力活跃的人民[12]。
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进一步阐发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思想,提出“观念的自由市场”的概念:“人们所欲求的最高的善,最好是通过观念的自由交易来实现。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是让思想的力量本身在市场的公开竞争中获取承认。”[13]同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18条则规定:人民在法律范围内,有以语言、文字、印刷、图画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人民实施此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妨碍,不得对出版物实行检查。
西方的舆论自由奠定了共和制度的政治基础,赋予公民普遍的社会权利,并使其置于法律保护之下。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将舆论民主制度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确定下来。该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思想和消息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开始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再次重申了这项舆论民主原则,强调人人“有持有主张,不受干涉”和“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从19世纪中末期起,舆论自由制度在西方许多国家确立,普通公民有了言论和批评政府的自由,但同时也有失业、挨饿的自由,仍不能解决下层民众的贫穷问题。下层民众经过一个多世纪的罢工和示威游行的抗议,迫使许多国家实施了公众参政和福利主义改革,到20世纪70年代,政治与经济平等才有了一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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