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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怎样实施肺结核政府减免治疗办法

时间:2023-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结核病后,其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核病患者家庭督导的医师在家访确认疫情时,认为符合减免条件的,发放《上海市肺结核患者申请减免治疗协议书》由患者填写完整。协议生效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给患者《上海市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检查记录卡》及《上海市菌阳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取药记录卡》。

根据《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被诊断为结核病后,其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结核病患者家庭督导的医师在家访确认疫情时,认为符合减免条件的,发放《上海市肺结核患者申请减免治疗协议书》由患者填写完整。该协议书由管理医师确认,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盖章后,交居住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协议书》,经审核记录后,落实患者登记管理编号,将已落实登记管理编号的《协议书》返回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该协议生效。申请人需承诺履行接受全程督导治疗并完成全程规则治疗的义务。协议生效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给患者《上海市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检查记录卡》及《上海市菌阳肺结核减免治疗患者取药记录卡》。患者每次门诊就诊时必须携带上述两卡,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在访视管理患者时将开具的减免治疗药物及减免检查项目填写于上述两卡相应栏目内。住院患者在出院结账时,医院须给患者开具医疗费清单。患者应将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及医疗费清单妥善保管,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医师督导管理时查阅,并作为治疗结束后的报销凭证。凡按规定完成全疗程规则治疗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师给其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在疗程结束后1个月内,将《疾病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检查记录卡》、《取药记录卡》及规定范围内的治疗、检查费用单据交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医师,由其审核签字后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销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在本辖区内居住的菌阳肺结核患者的《协议书》、治疗、检查费用单据及《检查记录卡》、《取药记录卡》审核后,给予医疗费用一次性报销,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医师交付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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