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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工作的机构和基本程序

时间:2023-04-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的国家级药品检验机构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分别承担各辖区内的药品检验工作。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药品检验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的国家级药品检验机构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分别承担各辖区内的药品检验工作。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药品管理法也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做出了应当接受当地药品检验机构业务指导的规定。

药品检验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药物分析工作者必须具备严谨求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必须具有熟练、正确的操作技能以及良好的科学作风,从而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公正性。

药品检验工作的基本程序一般为取样、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写出检验报告。

1.取样 分析任何药品首先是取样,要从大量的药品中取出少量样品进行分析,应考虑取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不然就失去了检验的意义。据此,取样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均匀、合理。如生产规模的固体原料药的取样须采用取样探子。

2.药物的鉴别 依据药物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进行某些化学反应,测定某些理化常数或光谱特征,来判断药物及其制剂的真伪。通常,某一项鉴别试验,如官能团反应、焰色反应,只能表示药物的某一特征,绝不能将其作为判断的唯一依据。因此,药物的鉴别不只是一项试验,而是采用一组(二项或几项)试验全面评价一个药物,力求结论正确无误。例如,《中国药典》(2015年版)在醋酸可的松鉴别项下规定了官能团反应、母核显色反应、高效液相色谱法以及红外分光光度法。

3.药物的检查 药物在不影响疗效及人体健康的原则下,可以允许生产过程和贮藏过程中引入的微量杂质的存在。通常按照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限度检查”,以判断药物的纯度是否符合限量规定要求,所以也可称为纯度检查。有关药物中杂质检查的基本规律将在第三章集中讨论,并在第五至十一章(各类药物)中阐述有代表性的合成药物的特殊杂质及其检查方法。

4.药物的含量测定 含量测定就是测定药物中主要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采用化学分析或理化分析方法来测定,以确定药物的含量是否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要求。关于药物含量测定的具体内容将在各类药物章中予以详细的论述。

概括起来,鉴别是用来判定药物的真伪,而检查和含量测定则可用来判定药物的优劣。所以,判断一个药物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必须全面考虑鉴别、检查与含量测定三者的检验结果。除此之外,尚有药物的性状要求。性状在评价质量优劣方面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如醋酸可的松性状项下有晶型、臭味、溶解度、比旋度和吸收系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药物的外观、色泽、气味、晶形、物理常数等性状能综合地反映药品的内在质量,应予以重视。

5.检验报告的书写 上述药品检验及其结果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实验数据必须真实,不得涂改,全部项目检验完毕后,还应写出检验报告,并根据检验结果得出明确的结论。通常会出现下列4种情况:①全面检验后,各项指标均符合质量标准;②全面检验后有个别项目不符合规定,但尚可供药用;③全面检验后,不符合规定,不可供药用,或虽未全面检验,但主要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不可供药用;④根据送检者要求,仅对个别检验项目做出是否符合规定的结论。如葡萄糖原料药的检验,若各项指标均符合药品质量标准时,检验报告给出相应项目符合规定或具体测定数据,并判定该产品合格;若检验项目中仅乙醇溶液的澄清度不符合规定,则认为可改作“口服葡萄糖”用,但不得供制备注射剂用。又如葡萄糖注射液经全面检验,其热原检查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结论为不得供药用。

药物分析工作者在完成药品检验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后,还应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提出处理意见,以便供有关部门参考,并协助生产企业尽快地使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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