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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曲马多胶囊

时间:2023-04-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而影响痛觉传递而产生镇痛作用。无致平滑肌痉挛的作用。对驾驶机动车的患者因可能影响反应能力也须注意少用。盐酸纳洛酮注射液可对抗本品的作用,但不能解除本品引起的惊厥发作,甚至有增加发作的危险。所以一般应禁忌同时使用。盐酸曲马多原料药由石家庄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分别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国食药监安[2010]495号、[2012]4号。

【成分及含量】 本品含盐酸曲马多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性状】 为胶囊剂,内容物为白色粉末。

【类别】 镇痛药。

【适应证】 用于急、慢性疼痛,中至重度癌症疼痛,骨折或各种术后疼痛,牙痛。

【药理】

1.药效学 本品为非吗啡类中枢性强效镇痛药。虽可与吗啡受体结合,但亲和力很弱,对μ受体的亲和力为吗啡的1/6000,对κ和δ受体的亲和力仅为μ受体的1/25。本品为消旋体,其光右旋(+)对映体作用于阿片受体;而光左旋(-)对映体则抑制神经元突触对去甲肾上腺素的再摄取,并增加神经元外5-羟色胺浓度。从而影响痛觉传递而产生镇痛作用。本品的作用强度为吗啡的1/10~1/8。镇痛强度相当于中至强阿片类镇痛药。本品的镇咳作用为可待因的1/2,不影响组胺释放。无致平滑肌痉挛的作用。

2.药动学 本品口服吸收完全,几乎与肌内注射等效,血药浓度差异不大。本品起效迅速,口服后10~20min起效,25~35min达峰值,镇痛效应可维持4~8h。组织亲和力较高,分布容积大,在肺、脾、肝和肾中较高,可透过胎盘。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4%。生物利用度为64%。主要在肝脏代谢,t1/2约6h。24h内以代谢物和原形由尿排出。也可由乳汁排出。

【不良反应】

(1)多汗、嗜睡、头晕、恶心、呕吐、食欲缺乏和排尿困难等。

(2)少数可有皮疹、低血压、胸闷等。

(3)大量资料表明,本品长期应用可有一定耐受性和精神依赖性,但发生率较低。

(4)国外报道极少数患者在首次应用时可有惊厥发作或过敏。

【禁忌证】

(1)对本品过敏者。

(2)乙醇、安眠药、镇痛药中毒的患者。

(3)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中毒的患者。

(4)1岁以下的儿童患者。

【注意事项】

(1)本品与阿片药物可能存在交叉过敏反应。

(2)慎用于肝肾功能不全、心脏病患者、急性腹痛、有癫病史、甲状腺或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慢性呼吸功能紊乱、有阿片类药物(物质)滥用史和老年患者。对驾驶机动车的患者因可能影响反应能力也须注意少用。

(3)对哺乳期妇女和孕妇应在权衡利弊后再用。

(4)盐酸纳洛酮注射液可对抗本品的镇痛作用,在本品中毒时应用可以作为抢救药物。

(5)严重过量表现为呼吸抑制和惊厥发作。

(6)用药过量的处理: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静脉滴注拮抗药盐酸纳洛酮注射液0.005~0.01mg/kg或每次给药0.4mg,必要时2~3min重复1次。盐酸纳洛酮注射液可对抗本品的作用,但不能解除本品引起的惊厥发作,甚至有增加发作的危险。此时可用地西泮等药物。

【药物相互作用】

(1)本品与安定类镇静药物合用可以增强镇痛作用,延长巴比妥类药物的作用时间。

(2)奎尼丁、利托那韦由于能降低本品的代谢,合用时可以增加本品的血药浓度和不良反应。

(3)本品可以增加地高辛的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和心律失常等。

(4)本品与苯海拉明合用可以增加中枢抑制作用。

(5)本品影响肝素类药物代谢,合用时可能增加出血的危险。

(6)本品与吩噻嗪、丁酰苯类抗精神病、抗抑郁药合用,可以增加癫发作的危险。

(7)卡马西平可以降低本品的血药浓度,合用时可降低本品的镇痛作用。

(8)本品与单胺氧化酶抑制药(如呋喃唑酮、丙卡巴肼)合用,可引起狂躁、昏迷、惊厥和严重的呼吸抑制,甚至死亡。所以一般应禁忌同时使用。

【给药说明】

(1)本品具有一定程度的耐受性和依赖性,故慎用于轻度疼痛。

(2)本品不能作为阿片依赖患者的替代药物。

(3)糖尿病患者可用口服制剂。

【用法与用量】 口服。常用量为每次50~100mg,每天100~300mg。极量:每天400mg。老年人一日不超过300mg。每张处方最大量:可开700~2100mg;不得超过2100mg。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可以适当增大;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对重度疼痛患者可以1次从100mg开始。对儿童用量为1~2mg/(kg·次)。

【规格】 50mg/粒。

【贮藏】 遮光,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生产单位】 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大连贝尔药业有限公司。盐酸曲马多原料药由石家庄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多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分别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国食药监安[2010]495号、[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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