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医院药师问:如果患者在门诊办了“麻醉病历卡”,调剂吗啡控缓释片是以7天为上限,还是以15天为上限?
笔者认为,如果患者在门诊办理了“相应的病历”,药师具有为其调剂15日常用量的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的职责。否则,就是药师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结果是不利于患者对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的使用。其依据详见《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此外,药师还必须明白以下几点。
(1)“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主要包括癌症疼痛患者、中度慢性疼痛患者、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2)“麻醉病历卡”的概念不准确,应当是“相应的病历”。因为相应病历的内容有许多方面,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和使用麻醉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时间(长短),以及使用麻醉药品对疼痛缓解情况的评估,使用麻醉药品的副反应,等等。“麻醉病历卡”容易给人两种错觉,一是与原来使用过的《麻醉药品专用卡》相混淆,二是让患者以为是麻醉医师为患者所建的麻醉病历。
(3)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的理解: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以调剂15日的常用量;二是不能调剂16日常用量。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当第1个15日的常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调剂之后,如何确保第2个15日的常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不会被提前调剂,这时就必须充分认识到和发挥“专册登记”的作用,否则药师很容易就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充分发挥“专册登记”的作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品种、规格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如前所述,“专册登记”的作用主要是避免提前发出麻醉药品。既然如此,对“专册登记”一要及时登记,二要及时审查。及时登记是指,在第一次发出麻醉药品之前,依据麻醉药品处方进行登记;及时审查是指,在第二次发出麻醉药品之前,依据《专册登记》进行审查。登记和审查的重点是此次调剂或发出的麻醉药品可用多少天,因此,药师需在《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等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使用的天数”一栏。否则,就失去了专册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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