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颈部肿瘤的放疗后遗症
1.放射性脑脊髓病 由于解剖部位的关系,在鼻咽癌放疗时,必然有小部分脑组织包括在射野内;颈部转移癌放疗时,脊髓也会受到照射,导致脑脊髓病的发生。放射性脑脊髓病,轻者出现低头时触电感,重者出现手足感觉异常,行走不便,甚至高位截瘫。放射性脑实质坏死的症状依部位而定,可有感觉障碍和中枢性运动麻痹。放射性中枢神经系统后遗症,无特效治疗药物,一般给予神经营养性药物和肾上腺皮质激素,高压氧治疗有一定效果。
脑胶质细胞瘤术后放疗的时间剂量因素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杀灭肿瘤组织减少正常组织损伤、预防放疗后期并发症,正确掌握时间、剂量因素及脑组织的受量至关重要。若放射治疗总剂量不超过50~55Gy,每次分割少于200cGy,则脑损伤发生率低于5%。
2.放射性周围性脑神经损伤 可发生在治疗数年以后,难以恢复。
3.放射性龋齿 放射损伤大部分唾液腺,唾液分泌减少,失去洁齿作用,导致龋齿发生。目前尚无有效预防办法。
4.放射性颌骨坏死 放疗颌骨受量高时,常导致骨髓炎和骨坏死。以高压氧配合抗炎及局部扩创术,92%病人可治愈。
5.放射性中耳炎 鼻咽癌全量照射后,可出现鼓膜及中耳黏膜出血,重者中耳积液,传导障碍,合并感染时,可致中耳损害及脑脓肿、化脓性脑膜炎。治疗采取鼻腔滴麻黄素类血管收缩药,耳滴复方新霉素,继发感染时应用抗生素。
6.放射性喉水肿和坏死 喉头经根治剂量照射后,5%~8%的病人发生喉水肿,顽固性喉水肿可致喉软骨坏死。常需要抗炎、消水肿治疗,必要时行气管切开,有软骨坏死者行喉切除。
7.眼的放射损伤 以视网膜和视神经退行性变以及白内障为主,大量维生素和激素治疗效果尚难肯定。人体的上颌窦、鼻咽部邻近眼球,上颌窦的恶性肿瘤向上会破坏眼眶突入到眼球后方,内侧眶壁破坏,向下破坏窦底部及上齿槽骨,侵蚀颧骨,突破后壁并突入翼腭窝等。鼻咽部位于头颅中部、鼻咽癌常累及鼻腔前组或筛窦前组。近几年,临床经常遇到上颌窦恶性肿瘤术后放疗致患侧青光眼、白内障的病例,也常遇到鼻咽癌外照射后发生放射性视网膜病变的病例。放射治疗对癌变周围器官,特别是人体重要器官眼球受损,可大大降低人的生存质量。尽管可以对放疗所致的青光眼、白内障、视网膜病变进行针对性的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激光治疗,但其对身体造成的不可逆的损害是很严重的,这就要求在放疗时既要控制好放射剂量,又要严格掌握好放疗的定位,保护好正常组织器官,眼科医生要密切观察,使放疗对眼部的损害尽可能达到最小的程度。
(二)胸部肿瘤的放疗反应
1.气管食管反应 照射后出现黏膜水肿,出血,食管内烧灼感,刺激性咳嗽。根治性放疗后,食管因纤维化发生狭窄。食管癌后加速超分割放疗及外照加内照组的放射性食管炎发生率均高于常规分割放疗,前两组食管炎发生率分别约为41.5%和50.0%,而常规组食管炎的发生率为22.5%。另外,从食管炎的程度来看,常规组较少需要对症处理,而后加速超分割放疗及外照加内照组的放射性食管炎多需要进行处理,给予支持治疗。
2.放射性肺炎和肺纤维化 大面积肺照射后,出现急性放射性肺炎,根治剂量照射后,绝大多数情况出现程度不同的肺组织纤维化。
3.放射性脊髓炎 脊髓实际接受量超过其最大耐受量时,可发生放射性脊髓炎。提高照射野设计和摆位的正确性是预防此并发症的关键。
(三)腹部肿瘤的放疗反应
腹部肝、胆、胰、胃、肠道肿瘤放疗后可有放射性胃肠炎、胃肠坏死、放射性肝炎、放射性肾炎、放射性脊髓炎等反应。
(四)盆腔肿瘤或生殖系统肿瘤的放疗反应
放射反应主要是照射盆腔的反应,早期反应表现为恶心、呕吐、食欲减退、肠鸣音亢进、骨髓抑制等,宜对症处理。
晚期并发症主要有放射性直肠炎、放射性膀胱炎。轻者仅表现为黏膜水肿充血,重者出现纤维化、坏死穿孔甚至形成瘘。在保守治疗无效或发展成瘘时,宜行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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