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医师应保护患者隐私。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14日,广州市爱民医院传染病科医师马某强接诊患者高某华,在对高某华进行血液检查时发现高某华艾滋病抗体呈阳性,复检结果也一样。医师马某强将检查结果告知了高某华,并建议高某华正视病情、积极接受治疗,艾滋病并非不治之症。医师马某强的一位朋友吕某与高某华是同一单位,马某强在一次与吕某聚会时提醒其朋友吕某“高某华是艾滋病患者,注意与高某华保持距离,以免感染”。吕某在得知此信息后,也将高某华患艾滋病的情况告诉同单位自己的一些好友。很快高某华患艾滋病的情况被整个单位同事得知,众人疏远高某华。高某华感到同事对其的疏远与歧视,最终不堪歧视而自杀。
高某华自杀后,家属在其日记中得知了高某华自杀的原因是其患艾滋病被众人知道后不堪众人的歧视而自杀。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得知:医师马某强将高某华病情告知吕某是高某华病情泄露的根本原因。
高某华的亲属得知马某强泄露高某华病情后,认为马某强是高某华自杀的“罪魁祸首”,要求追究医师马某强的刑事责任,并且要求医院赔偿高某华死亡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院方认为医师马某强将高某华的病情告知朋友吕某确实违反了有关规定,将对马某强按照规定给予停止执业活动6个月的处理,同时认为高某华系自杀,是其自己行为造成的,让医院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高某华的父亲在咨询了律师后得知很难追究马某强的刑事责任,遂委托律师起诉马某强及其所在广州市爱民医院,要求赔偿马某华死亡各项损失共计35.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医师马某强将高某华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告予治疗无关的吕某,违反医师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并且在目前艾滋病患者受到公众歧视的社会环境下,应当认定是导致高某华自杀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对高某华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于马某强系爱民医院的医师,其医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对高某华的赔偿责任应由爱民医院承担,判决爱民医院赔偿高某华死亡赔偿金、死者被抚养人抚养费、丧葬费等共计22.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无上诉。
【案情评析】
1.医师马某强违反了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隐私通常是指自然人具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并且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信息。隐私权通常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有空间独立支配的权利。隐私权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普遍肯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权。患者作为患病的公民当然也享有隐私权。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基于诊疗目的获悉患者隐私不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但患者隐私权要求医师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对获悉的患者隐私加以保护,其中基本要求是予以保密,不予传播。我国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规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义务的方式肯定了患者的隐私权。如《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显然,医师马某强将高某华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告知吕某违反了医师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侵害了高某华的隐私权。
2.马某强泄露高某华的病情是高某华自杀的直接诱因。
虽然国家法律规定社会不能歧视艾滋病患者,但法律规定不能立即改变社会公众对艾滋病患者严重歧视的现状。艾滋病患者因病情泄露而受到他人歧视,不堪忍受歧视而自杀死亡,其中的因果关系相当明显。同时也应承认,马某强泄露高某华病情并不是高某华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而是一个直接诱因。
3.法院的判决正确。
这是一起医师违反保护患者隐私权义务、侵害患者隐私权造成患者自杀死亡结果的案件。医师的侵权行为成立,医疗机构应对其医师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马某强泄露患者高某华隐私是患者自杀死亡的直接诱因,根据该诱因与患者死亡的参与度,法院判决爱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结合本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等。
4.医师马某强应受到一定行政处罚。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7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结合本案情况,所在地卫生局应给予医师马某强暂停执业6个月的处罚为宜。
5.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教育,制定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制度。
隐私权已经被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多个卫生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但事实上,在医疗实践中患者隐私泄露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意识的淡薄。因此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教育,特别强调过失泄露患者隐私的法律后果,提高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同时制定有助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医疗管理规范。
【相关导读】
《侵权责任法》
第16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叶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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