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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查出乙肝,医院担责赔偿

时间:2023-04-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体检报告显示王某忠携带乙肝病毒,该情况迅速在公司人事部门、公司主管及所在4S店传播。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宝安区中医院将王某忠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原告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造成原告携带乙肝病毒的隐私泄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宝安区中医院对王某入职体检进行乙肝项目检查,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法的。

【核心提示】

医疗机构对入职体检不得进行乙肝五项检查。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10日,王某忠入职深圳市标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域公司),在沙井4S店任汽车维修师傅。7月15日,标域公司安排王某忠到宝安区中医院进行入职体检。王某忠向医院缴纳了50元体检费,根据医务人员的安排完成了体检。3天后体检报告出来,宝安区中医院在王某忠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交给了标域公司。体检报告显示王某忠携带乙肝病毒,该情况迅速在公司人事部门、公司主管及所在4S店传播。8月5日,标域公司通知王某忠不能办理入职手续。

王某忠与标域公司多次沟通,标域公司始终拒绝为其办理入职手续。王某忠认为:宝安区中医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乙肝项目体检,而且还把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导致标域公司不与自己办理入职手续,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王某忠咨询律师后根据律师的建议以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宝安区中医院,要求退还体检费用50元,赔偿被解雇的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

宝安区中医院辩称:对王某忠进行乙肝项目的体检是根据标域公司的要求,王某忠在体检时也没有反对,因此是王某忠同意的。医院的体检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医疗行为,没有对王某忠造成任何人身损害,王某忠被标域公司解雇是标域公司的行为,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某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5日,王某忠在宝安区中医院进行体检,被告对王某忠进行了包括乙肝项目的体检,收取了原告50元体检费用,标域公司为王某忠预付了180元体检费。体检报告出来后,被告在未经原告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将体检报告直接交给原告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造成原告携带乙肝病毒的隐私泄露,并造成原告在标域公司无法入职。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因此,宝安区中医院对王某进行乙肝项目的体检违反了该行政规章。同时,宝安区中医院将王某忠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原告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造成原告携带乙肝病毒的隐私泄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原告隐私泄露的精神损害、不能入职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酌情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不能入职标域公司的损失1.5万元,退还50元违法体检收取的费用。

宝安区中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1.标域公司对王某入职体检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查违法。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我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没有临床症状,不影响正常生活、工作,同时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生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危险。由于社会公众对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乙肝很容易传染、乙肝病毒携带者容易转化为肝炎),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入学、就业方面。为促进社会公平,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公平就业权,200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2010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据此,标域公司在王某忠入职时安排王某忠体检,并且在王某忠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乙肝项目检查,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法的,同时也侵害了王某忠的隐私权、就业权。

2.宝安区中医院对王某忠入职体检进行乙肝项目检查违法。

是否携带乙肝病毒需要通过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才能确定,因此禁止医疗机构提供乙肝项目体检是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关键。2010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宝安区中医院对王某入职体检进行乙肝项目检查,违反了上述规定,是违法的。即使是根据王某忠拟入职的标域公司的安排对王某忠进行包括乙肝项目的体检也不能排除其违法性。

3.宝安区中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当代人们的隐私权意识越来越强,《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隐私权。公民隐私的范围不甚明确,通常认为凡是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都属于隐私范围。在医疗服务中,患者依法也享有隐私权,但为了疾病诊治的需要,患者的诸多隐私被医务人员知悉并没有侵害患者的隐私权,但医务人员负有正当使用该隐私的义务,即必须是为了患者疾病诊治的需要,否则可能构成侵害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法》第62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隐私的范围比较模糊,明确患者隐私的范围是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前提。通常认为医疗服务中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知悉的患者下列个人信息属于患者隐私的范围。

(1)患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2)通过医学检查发现的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特点、生理心理缺陷及其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的特殊疾病。

(3)患者自述的既往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家族疾病史。

(4)患者患病的事实、病名。

(5)患者的人际关系状况、财产及其他经济能力状况等。

患者上述隐私的载体可以是病历、治疗记录、检验单等。

保护患者隐私要求对患者的上述隐私信息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被第三人知悉。显然,宝安区中医院在王某忠提供入职体检的医疗服务中,将记载王某忠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报告直接交给标域公司,违反了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侵害了王某忠的隐私权。

4.法院判决宝安区中医院赔偿王某忠的损害合法、正确。

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人身权,侵害隐私权往往造成受害人精神伤害,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同时侵害隐私权往往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侵权人也应赔偿受害人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失,显然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宝安区中医院赔偿王某忠的精神损害以及不能入职的失业损失完全正确。

5.医疗机构应重视卫生法规、政策的学习,严格依法行医。

现实中,宝安区中医院违反国家禁止进行乙肝项目检查而进行体检的情况不是个别现象,不少医疗机构由于不重视对国家卫生法规、政策的学习,有的不清楚国家已经明确禁止医疗机构进行乙肝项目体检,有的对国家禁止进行乙肝项目体检认为不合理而阳奉阴违,从而继续进行乙肝项目体检。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与政府卫生监督的加强,这种情况将会给医疗机构带来很多的法律纠纷与赔偿责任。因此,从上述案件总结教训,我们建议医疗机构重视卫生法规、政策的学习,主动适应依法行医的现实要求。

【相关导读】

1.《执业医师法》

第22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

2.《侵权责任法》

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年1月20日)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肖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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