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血站依法只能对年龄为18—55周岁的自愿献血者采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案情介绍】
郭某明是广州某大学的退休教师。2012年12月,广州市血液中心开展献血宣传活动,发动市民积极“无偿献血、奉献爱心”。在广州医学院的宣传活动现场,郭某明看到广医学子排长队献血,深受感动,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也应继续“无偿献血、奉献爱心”,于是也加入了献血长龙。经过1个多小时排队终于轮到郭某明,但血液中心的医务人员在对其进行了献血健康征询后说:你不适合献血。郭某明感到意外:难道奉献爱心还需要条件?郭某明认为是该医务人员在刁难自己,于是向现场血液中心的主管人高某忠投诉。高某忠意识到是工作人员没有解释清楚引起的误会,对郭某明解释道:感谢您对无偿献血工作的支持,国家为了保障献血者的健康与采集血液的质量安全,制定了《献血法》及《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等规定,根据相关规定,60岁以上的人员不能献血,您的年龄已经63岁,该医务人员说您不适合献血也是照章办事,请您理解。郭某明听后连说三个“没想到”。
【案情评析】
1.无偿自愿献血是我国《献血法》的一项原则。
输血是一项重要的临床医疗措施。为了保障临床用血的安全,我国采取了国际上普遍实行的自愿无偿献血,并在1997年制定的《献血法》中明确规定。《献血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 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为了使无偿自愿献血顺利实施、满足临床用血需要,《献血法》第6条规定了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动员、组织所属成员献血的责任(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同时在第7条以倡导性规范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2.保障献血者安全是无偿献血制度的重要基石。
虽然适当的献血对献血者健康没有损害,但在无偿自愿献血制度框架下,由于献血者献血缺乏制度性激励,如果献血受到一定伤害必然会严重损害献血人群的献血积极性,因此,保障献血者安全是无偿献血制度的重要基石。《献血法》第10条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该条实质上肯定了保障献血者安全是无偿献血制度的重要基石。
3.献血者健康检查是保障献血者安全的必要措施。
为了保障献血者献血安全,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显然是必要的。《献血法》第9条明确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同时规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我国在2001年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制定了GB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使对献血者健康检查具体明确,2011年根据现实变化制定了GB 18467—201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代替GB18467—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根据规定,献血者身体健康达不到《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血站不能对其采血。
4.医务人员不对郭某明采血合法正确。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是保障献血者安全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采血质量的重要保障。根据GB 18467—201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7献血者一般检查”的“7.1.1年龄的要求”,献血者年龄要求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显然,年龄63周岁的郭某明不符合该要求,不能献血,广州血液中心的采血医务人员不对郭某明采血合法正确。
5.爱心献血也要依法进行。
“无偿献血奉献爱心”是公民极为可贵的善举,国家本来应该鼓励与无条件肯定。国家制定《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客观上对“奉献爱心”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但这种限制对保护献血者的“爱心”是必需的。采血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献血限制条件,只能对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采血,同时对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说明不采血的原因与相关规定,“爱心献血也要依法进行”。
【相关导读】
1.《献血法》
第2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6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9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第10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第19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
4.4 对经健康检查不适宜献血的献血者,应给予适当解释,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
7.1.1 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9.1.1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400毫升,或者300毫升,或者200毫升。
9.1.2 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个至2个治疗单位,或者1个治疗单位及不超过200毫升血浆。全年血小板和血浆采集总量不超过10升。
9.2.1 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6个月。
9.2.2 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
9.2.3 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9.2.4 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肖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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