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误诊造成患者损害,医务人员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钟群是广西的一名教师。1992年学校组织女教师到县妇幼保健站例行体检,医生发现她的两个乳房里有两个小肿块,怀疑是癌,便建议她到大医院进一步检查。1992年9月,钟群到广西甲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她患了“乳腺浸润性低分化腺癌”。甲医院对钟群进行双乳切除和腋下淋巴清扫的手术。在医生的治疗和钟群自己的配合下,钟群的身体恢复得很好。由于该医院没有放疗设备,钟群在该医院进行完手术和1个疗程的化疗后,转到广西乙医院进行放疗。该医院为钟群制定的治疗方案是连续放疗5个疗程。
为了抗癌,钟群做了各种努力。她听说气功能够治疗癌症就开始风雨无阻地练习气功。由于钟群在每次复查时的结果都很好,于是她成了南宁很有名气的抗癌明星。很多癌症患者都来向她取经。钟群成为“抗癌明星”后,也引起了一些医学专家的关注。2001年1月,广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3名教授对她的病理切片复查检查后发现,钟群根本就没患癌,6张切片有3片的检验结果是乳腺增生病,另外3片的结果是乳腺增生病伴管内乳头状瘤病。得知这个情况后,钟群非常震惊,决定要为自己的遭遇讨个说法。为了慎重起见,她把自己的病理切片托人带到北京肿瘤医院和天津肿瘤研究所进行检查,两所权威机构的认定是一致的:钟群患的并不是浸润性低分化腺癌。
钟群把两家医院告上法庭,她认为两家医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数年之后,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定广西甲医院对误诊存在病理诊断上的错误),遂依法判处广西甲医院赔偿因误诊被切除双乳的钟群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案情评析】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避免和减少误诊、误治。
医生职业是一个生命相系、健康相托的职业,医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努力在诊疗活动中做到正确诊断和治疗。本案中,甲医院诊断患者患了“乳腺浸润性低分化腺癌”,为患者进行了双乳切除和腋下淋巴清扫的手术,术后对患者进行了放疗和化疗。这样的手术和治疗对一个真正的癌症患者是必要的,但是,对于一个没有患癌症的患者而言,这样的手术不仅仅是对患者身体的伤害,而且切除乳腺的手术本身及被告知患有癌症的情况也都是对患者精神的极大伤害。因此,医疗实践要求医务人员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减少误诊,这也应是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中医方的一项默示义务。
2.误诊是医疗活动中必然存在的现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误诊造成患者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务人员应否对患者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判断医务人员的误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即使存在误诊患者出现损害,因为其行为没有过错,也不应当要求医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医务人员有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结合当时的医疗水平进行判断。在本案中,因为甲医院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手术是发生在1992年,而患者被发现并没有患癌症是在2001年,事隔将近10年,10年间医疗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也跟着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判断本案中医务人员的过错时,一定要考虑当时的医疗水平。由于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诊疗注意义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事情,因此法院依法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判断甲医院误诊存在过错,应对患者误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处理是恰当的。
【相关导读】
1.《执业医师法》
第22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2.《侵权责任法》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谭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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