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情轻重分类
颅脑外伤按临床应用分类可以明确损伤部位和局部病理改变,也可以分别作出头皮、颅骨和脑等伴随损伤的诊断,一目了然,但不能表示损伤的轻重及其发展的动态,尤其是对闭合性脑损伤的表达欠确切。以脑挫裂伤为例,轻者可以仅有局限性脑表面损伤,而重者可以是广泛的严重脑挫裂伤,甚至是丘脑下部或脑干的损伤。1965年在北京颅脑损伤专题会议上重新修订了我国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的临床分型,按昏迷时间、阳性体征及生命体征表现分为轻、中、重三型。并于1978年在南京第二届中华神经精神科学术会议上,从重型中又分出了特重型。目前上述分类已成为国内公认的标准。
1.轻型 指单纯性脑震荡伴有或无颅骨骨折。
(1)昏迷0~30min。
(2)仅有轻度头晕、头痛等自觉症状。
(3)神经系统和脑脊液检查无明显改变。
2.中型 指轻度脑挫裂伤伴有或无颅骨骨折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者。
(1)昏迷在12h以内。
(2)有轻度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3)体温、呼吸、脉搏、血压有轻度改变。
3.重型 指广泛颅骨骨折,广泛脑挫裂伤及脑干损伤或颅内血肿。
(1)深昏迷,昏迷在12h以上,意识障碍逐渐加重或出现再昏迷。
(2)有明显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3)体温、呼吸、脉搏、血压有明显改变。
4.特重型 指重型中更急更重者。
(1)脑原发伤重,伤后深昏迷,有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部位的脏器伤、休克等。
(2)已有晚期脑疝,包括双瞳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或呼吸已经停止。
二、伤情评估(昏迷程度)分类
由于颅脑损伤的轻重程度常与昏迷的时间和程度相对应,成正相关,故长期以来用以描述意识障碍的名词较多,常以意识不清、嗜睡、浅昏迷、昏迷及深昏迷等来表示患者的意识状态,但名词之间并无明显的界限,可因概念的差异,而影响判断患者意识状况的准确性。1974—1976年英国Teasdale和 Jennett提出了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Glasgow coma scale,GCS)。按检查时患者睁眼、语言和运动三项反应的情况给予计分,总分最高为15分,最低为3分。总分越低,表明意识障碍越重,总分在8分以下者表明昏迷。按GCS评分多少和伤后原发昏迷时间的长短,可将颅脑损伤患者的伤情分为轻、中、重三型。
1.轻型:13~15分,伤后昏迷在30min以内。
2.中型:9~12分,伤后昏迷时间为30min至6h。
3.重型:3~8分,伤后昏迷在6min以上,或在伤后24h内意识恶化再次昏迷者。
由于在临床实践中,特重型患者与重型患者之间,仍存在相当的差异,故有学者将3~5分者,由重型分出,列为特重型。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GCS)简单易行,分级明确,便于观察,已为国内外多数医院所采用,不仅对颅脑损伤患者的昏迷程度和伤情评估有了统一的标准,同时对治疗效果和预后的评价,特别是对并发多处创伤的病例更有其重要价值。
为了统一颅脑损伤治疗结果的评定标准,1975年Jennett和Bond又提出伤后6个月至1年患者恢复情况的分级,格拉斯哥结果分级(Glas-Gow outcome scale,GOS)。
Ⅰ级:死亡。
Ⅱ级:植物状态,长期昏迷,呈去皮质或去脑强直状态。
Ⅲ级:重残,需要他人照顾。
Ⅳ级:中残,生活自理
Ⅴ级:良好,成年人能工作、学习。
三、颅脑外伤伤情判断
颅脑损伤患者送达医院后,应立即进行全面细致的全身、局部和神经系统检查,尽快作出伤情判断,并进行头颅CT或MRI、X线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制定全面的治疗计划。请相关专科进行会诊,共同处理。
对患者初步检查后应作出如下判断:
1.颅脑外伤严重程度。
2.颅脑外伤初步分类:头皮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组织损伤。
3.有无休克及合并伤。
4.有无急诊手术指征。
呼吸功能障碍的患者应立即进行气管插管,清除呼吸道分泌物或血液、呕吐物等。休克患者应快速建立2个以上静脉通路补充液体,扩充血容量。
四、进一步判断伤情
1.颅伤与脑伤的关系。
2.有无颅内压增高征象。
3.有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4.颅脑损伤是开放性还是闭合性。
5.通过头颅CT了解颅骨及颅内情况,如有无颅骨凹陷骨折、有无颅内出血、脑挫裂伤程度、脑水肿程度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