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具备相当的业务素质水平、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的支持。为确保药品管理的工作质量,建议免费抗结核药品应由结核防治所(科)具体负责管理,同时保持药品管理人员的相对固定,给药品管理人员配备开展工作所需的相关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在具体人员数量的配置上,省级至少保证有1名专职人员和1名兼职人员;市级保证有1名专职或2名兼职人员;县级保证有1名专职人员或2名兼职人员。
各级结核防治机构应高度重视药品管理工作的队伍建设,将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技术好的同志充实到药品管理工作岗位上,新任职人员必须接受上级有关药品管理的专业培训。从事药品管理工作的职工应具有医学或药学类相关学历,能够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有一定的计划和沟通能力,能独立工作并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省级要着重于加强所辖市、县级药品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以满足药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一)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1.组织测算并上报全省下一年度免费抗结核药品需求计划。
2.协助省卫生厅完成抗结核药品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家药品采购相关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药品供货计划验收药品并及时入库;项目省要核对项目提供药品的数量和质量,并及时向上级单位反馈药品验收单。
4.及时审核下级提出的药品申请并发放药品,避免下级药品短缺。
5.提供符合本手册要求的药品库房,保证在库药品的质量及安全。
6.合理控制本级药品库存,保证最佳库存水平,及时进行药品采购,避免药品过期或短缺。
7.及时记录药品出入库登记本和库房账本,同时做好温度、湿度记录。
8.定期进行盘库,保证库存记录与实物相符。
9.每季度初上报本级药品季度报表。
10.每季度对全省药品季报情况进行分析,并下发各地用于指导药品管理工作。
11.定期组织开展药品管理督导工作,与规划督导相结合或者开展专项督导。
12.定期组织培训下级药品管理人员。
(二)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1.测算并上报全市下一年度的药品需求计划。
2.负责核对省级发放的药品数量和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反馈药品接收单(直接到省级领取的药品除外)。
3.及时审核下级提出的药品申请并发放药品,避免下级药品短缺。
4.提供符合本手册要求的药品库房,保证在库药品的质量及安全。
5.合理控制本级药品库存,保证最佳库存水平,及时进行药品申请发放,避免药品过期或短缺。
6.及时记录药品出入库登记,同时做好温度、湿度记录。
7.定期进行盘库,保证库存记录与实物相符。
8.每季度初上报本级药品季度报表。
9.每季度对全市药品季报进行分析,并下发各县区用于指导药品管理工作。
10.定期组织开展药品管理督导工作,与规划督导相结合或者开展专项督导。
11.定期组织培训下级药品管理人员。
12.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
(三)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1.测算并上报全县下一年度的药品需求计划。
2.核对上级发放的所有药品数量和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向上级单位反馈药品接收单(直接到上级领取者除外)。
3.及时为患者提供药品,以保证患者规律治疗。
4.提供符合本手册要求的药品库房或门诊药房,保证在库药品的质量及安全。
5.合理控制本级药品库存,保证最佳库存水平,及时进行药品申请发放,避免药品过期或短缺。
6.及时记录药品出入库登记或门诊药品明细账,同时做好温度、湿度记录。
7.定期进行盘库,保证库存记录与实物相符。
8.每季度初上报本级药品季度报表。
9.收集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1.负责督导化疗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供抗结核药品专柜或专区。
2.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督导患者服药,并在肺结核患者治疗卡上做好记录。
3.发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相关部门。
(五)医疗机构
1.定点医疗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专科医院)制订化疗方案要严格遵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中华医学会相关技术指南。
2.定点医疗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包括结核病专科医院)要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关于抗结核药品使用相关业务的指导。
3.承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定点医院,按照本手册的要求,做好药品的申请、保管和发放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4.收集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定期向临床医生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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