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局委于2010年7月,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明确要求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是指医疗机构采用联合采购方式购买药品和伴随服务的行为。集中采购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等采购方法。
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治疗定点医院均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集中采购,其采购流程主要参考如下步骤进行。
1.制定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集中采购文件等,并公开征求意见。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集中采购药品目录(范围)、药品评价办法、企业应当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药品配送方法、网上药品采购与使用原则、药品质量要求、采购工作监督等内容。
2.发布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和集中采购文件。药品集中采购公告应当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发布。
3.接受企业咨询,企业准备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企业同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所申报药品赋予的编码。
4.相关部门对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5.公示审核结果,接受企业咨询和申诉,并及时回复。
6.组织药品评价和遴选,确定入围企业及其产品。
7.将集中采购结果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核。
8.对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9.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处理。
10.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审核入围药品零售价格。
11.公布入围品种、药品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
12.医疗机构确认纳入本单位药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及采购数量。
13.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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