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患者对抗结核药品产生耐药、不良反应和有过敏史等因素不能选用或继续使用某种抗结核药品,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更改的治疗方案能够达到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和效果。
(一)治疗方案更改原则
1.保证更改的治疗方案有效。
2.初治病例原则上在一线抗结核药品范围内调整,尽量避免使用二线抗结核药品。
3.初治患者治疗疗程应为6个月,复治患者应为8个月,新调整方案的疗程应根据化疗原则要求确定。
4.药品方案的更改,必须经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进行调整。
5.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最好在住院条件下进行治疗方案调整,避免出现意外,如严重变态反应、严重肝脏损害等。
6.对一线抗结核药耐药患者更改方案时,应按照耐药的具体情况,在保证3个敏感药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二)停药指征
1.出现头痛、末梢神经炎,症状轻微时可对症治疗;症状较重时应确定相关药品并停用。服药过程中出现癫等精神症状时,应停用异烟肼,如使用环丝氨酸时应及时停用。
2.在使用氨基糖苷类药品出现耳鸣、听力下降、眩晕症状时,应及时停用。
3.出现谷丙转氨酶升高,超过正常值2倍时,应注意观察病情变化,并给予适当辅助药品治疗;当超过正常值3倍时,应及时停用全部抗结核药,待肝功能恢复后,调整方案或重新治疗。
4.出现轻微过敏反应,可严密观察并判断由何种药品引起,必要时调换药品;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喉头水肿、气道阻塞、大疱性皮炎等,应及时停用全部抗结核药品,立即住院治疗,在确定何种药品引起后,调换药品治疗。
5.胃肠道反应,可将药品分次服用及给予对症治疗,仍不缓解或严重反应者,应停用引起反应的药品,更改治疗方案。
6.出现视力损害症状应进行眼科检查,若确定为乙胺丁醇引起的视力损害,应及时更换药品。
7.出现关节疼痛,经对症治疗未见好转者或症状严重者,应停用相关药品。
8.卷曲霉素、对氨基水杨酸和丙硫异烟胺引起低钾、甲状腺功能低下时,应停用有关药品并及时治疗。
(三)不同药品出现不良反应后更改方案的方法
1.异烟肼 异烟肼发生的轻微不良反应,可给予对症治疗。如果诱发癫发作或严重肝损害等,应及时停药。调换治疗药品,如用链霉素或乙胺丁醇代替治疗。如可将方案2H3R3Z3E3/4H3R3(2HRZE/4ER)调整为2S3R3Z3E3/6E3R3(2SRZE/6ER);若不能用链霉素代替时,可用9R3Z3E3(9RZE)方案治疗。
2.利福平 利福平发生的轻微不良反应可对症治疗,改变给药方式。严重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调整治疗方案时,根据不同反应情况可用利福喷汀、链霉素或乙胺丁醇等药品代替治疗。如可将方案2H3 R3Z3E3/4H3R3(2HRZE/4HR)调整为2H3S3Z3E3/6H3E3(2HSZE/6HE)。
3.吡嗪酰胺 吡嗪酰胺出现轻微的胃肠反应可将药品分次服用,减少单次服药的剂量,并加用对症治疗药品等。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药,调整方案时可改为9个月方案9H3R3E3(9HRE)。
4.链霉素 链霉素一旦出现第Ⅷ对脑神经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药,可用乙胺丁醇代替治疗,慎用卡那霉素、阿米卡星或卷曲霉素三者之一替代治疗。
5.乙胺丁醇 乙胺丁醇出现视神经炎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停药,可换用链霉素代替治疗,如可将方案2H3R3Z3E3/4H3R3(2HRZE/4HR)调整为2H3R3Z3S3/4H3R3(2HRZS/4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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