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院建筑的要求
一、建筑设计要求
1.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必须参与医院建筑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规划、论证工作,并利用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对与感染相关的方面进行审核。
2.审图要点 基本分区和局部分区是否合理,流程是否正确,能否做到有效隔离;相应的功能区(间)是否齐全;面积是否充足,并有适当预留空间;通风设施、手卫生设施等基本设施是否到位;改建方案应更有利于预防控制感染,不能改变原有的正确布局和流程。
3.建筑布局 应具备隔离预防的功能。区域划分应明确,根据患者获得感染危险性的程度,应将医院建筑划分为低危险区域、中等危险区域、高危险区域、极高危险区域4个区域;同一等级分区的科室(部门)宜相对集中,高危险区的科室(部门)宜相对独立,宜与普通病区和生活区分开;病区及诊区应保证充足的患者空间隔离,有足够数量和类型的隔离病房或诊室。各专科、各用途医疗用房应有具体布局和流程规划。
4.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具备足够的非接触性洗手设施和手部消毒装置;合适的饮用水系统。
二、施工要求
1.对施工人员进行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的知识宣传培训。
2.施工区域和相邻区域严格区分工作人员、住院患者、探访人员和施工人员等不同通道路线,加以醒目的标识进行引导,尤其应加强高危患者转移过程中的防护。
3.医院建筑材料的选择必须有利于预防感染,尽量把建筑材料存放在干燥环境中,避免安装潮湿的、多孔易吸水的建筑材料。
4.在施工区域周围设置适当的围挡物以防止粉尘扩散,控制相关区域的浮尘,及时清除表面沉降的粉尘。
5.加强施工室内的通风,降低现场湿度。减少施工过程中水汽所导致的危害隐患。
6.及时、正确处理建筑垃圾,指定专用路线进行湿式、覆盖运送。
7.改建工程扫尾时清除可见的真菌或霉块、清理或更换空调过滤器、彻底地清理施工区域等。
三、使用要求
1.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医疗建筑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全面检查、检测、验收,确认实际的布局流程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性能指标达到相应标准。
2.洁净医疗用房的综合性能评定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全面检测和评定。
3.各区及各科室标识清楚,严格按医院建筑设计的流程与线路正确使用。
第二节 医院空调系统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空调系统竣工图、空调系统相关性感染暴发流行控制应急预案。
2.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指导与督查医院空调系统相关性感染控制各项措施的落实,参与工程的验收;对相关工程、医务人员进行感染控制知识的培训。
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日常卫生要求
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6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风管系统由专业机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要求。空调机房内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机房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1)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2)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β-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3)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4)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大于100CFU/cm2。
(5)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大于100CFU/cm2。
(6)风管内表面积尘量大于20g/cm2。
(7)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他情况。
三、疾病流行期间的卫生要求
1.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2)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2.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1)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他通风方式等措施。
3.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四、评价标准
1.空调系统卫生指标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卫生要求,见表7-1。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见表7-2。
表7-1 送风卫生要求
表7-2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
(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及性能的卫生要求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见表7-3,表7-4。
表7-3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表7-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
2.清洗效果的评价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后,应使用机器人将所有清洗过的风管内部情况录制成录像带或光盘等影像资料。清洗效果由清洗机构自检,必要时由卫生学评价机构进行检验。
风管清洗后的积尘量应达到每平方米风管内表面小于1.0g,部件清洗后应无残留污染物检出。消毒后的风管内壁细菌总数、真菌总数的去除率应大于90%,致病菌不得检出。
五、净化空调系统主要部件维护
1.日常维护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及时)对净化空调系统中的过滤器及相关部件进行清洗、更换等处理,并进行记录。空调系统主要部件维护要求见表7-5。
2.特殊情况的处理
(1)送风末端高效过滤器在气流速度降到最小限度,即使更换初效、中效过滤器气流速度仍不增大时;高效过滤器的阻力达到其设计初阻力160kPa,或全部过滤器的阻力超过风机能力时,或者高效过滤器出现无法修补的漏损时,应立即更换。
(2)回风口中效过滤器如遇特殊污染,及时更换,并用消毒液擦拭回风口内表面。
(3)室内送风口(天花)阻尼散射网出现血液喷溅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表7-5 净化空调系统主要部件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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